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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網上流傳的那段視頻,看得我心里堵得慌。河南的丁女士,兩個孩子跟著前夫生活,結果被繼母和親生父親虐待得不成樣子。繼母不給孩子吃飯、把孩子關在屋里、逼孩子吃大便,最令人發指的是用高溫水沖燙年幼男童的下體。
生父不僅沒有阻止,還幫著阻攔生母探望。直到2025年丁女士終于見到孩子,才發現男孩體表淤青面積竟然超過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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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檢察院已經對生父和繼母以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提起了公訴。
作為一名律師,我關注這個案子,有幾個法律問題繞不過去。
先說這起案件中的罪名適用。檢察院同時用了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來指控,這背后是有講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虐待罪,針對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罪名的“短板”在于,如果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的結果,最高也就能判七年。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故意傷害罪就重得多了,致人重傷的能判三到十年。兩個罪名一起用,說明司法機關也認定繼母和生父的行為,已經不只是長期打罵、凍餓這類“虐待”范疇,而是帶著明確的傷害故意。
特別是用高溫水燙孩子下體這種動作,主觀惡意極深,客觀傷害極大,完全超出了虐待罪所能涵蓋的范圍。這種競合關系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準確評價犯罪、實現罪刑相適應非常重要。
再說生父的責任認定。這個案子里,生父絕不是“從犯”那么簡單。他是法定監護人,根據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他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當繼母在施暴時,他不僅沒阻止,還幫著阻攔生母探望,這實質上是在切斷孩子與外界的聯系,讓虐待行為在封閉環境中持續發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里講得很清楚,這種放任、縱容甚至協助侵害的行為,就是共同侵權。在刑事上,他也同樣構成共犯,而不是“幫兇”這么輕的定位。
還有一個關鍵點,是孩子的傷情鑒定。視頻里提到男孩體表淤青面積超過47%,這在司法鑒定上已經屬于重傷的級別了。這個鑒定結論直接影響到量刑的檔次。
按照刑法,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起步刑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最終能認定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法律上還有更重的刑罰空間。而且這個鑒定結果對生父的定罪也很關鍵——即便他沒有直接動手,但作為監護人對這種程度的傷害放任不管,在刑法上同樣要對“重傷”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最后我想說,這個案子其實給我們敲了一記警鐘。很多時候家暴不是一天爆發的,而是長期積攢下來的。生母多次想探望都被攔下,直到2025年才見到孩子——如果探望權能被真正保障,如果社區、學校能更早發現異常,也許孩子能少受些罪。
現在案件已經庭審,等待判決。法律的嚴懲是必須的,但對這兩個孩子來說,身體和心理的傷,可能一輩子都難以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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