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些法官把判決書上傳到裁判網,竟然隱去自己的姓名。按理說,法官判案是匡扶正義,懲惡揚善的行為,法官在判決書上署名是多么有光彩的事情!法官應該像好漢那樣“行不更名,錯不改姓”才對,沒想到有些法官連署名都猶抱琵琶半遮面,扭扭捏捏。
然而,比法官不肯在放上網的判決書署名更嚴重的是,有很多判決書壓根兒就不放上網。本來,判決書按理說應該是最嚴謹的文書之一,為了讓判決書經得起質疑,根據最高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生效判決書必須7日之內放上裁判網以接受網絡監督。然而,規定是規定,現實是現實,現在放上裁判網的判決書越來越少了。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有些法官知道自己的判決書根本經不起質疑。即使他們對爭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裁剪、歪曲之后,內容還是自相矛盾,不能自圓其說。
我幫被騙得傾家蕩產的敗家婆娘打官司就遇到這種情況。我的敗家婆娘王XX瞞著我和三亞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遭遇殺豬盤式詐騙損失兩百多萬元。因為于XX阻撓,根本沒法清算。我辭職跟這事,發現王XX轉到路益公司的投資款中,有三十余萬元被從柜員機取走,認為這些資金被于XX侵占了,進行報警。警方傳于XX詢問后,讓王XX自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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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承認取款謊稱不知案涉資金下落
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開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泰和泰律所律所陳長奮、陳瑩全權代理。陳長奮不承認這些錢是于XX取的,說他不知道這些資金去向,并且撒謊(陳長奮撒謊是故意的,我有足夠證據,現在正在投訴他)說當時路益對公銀行卡在王XX手上。我指出涉案時有于XX持卡到外省取現的流水,陳長奮沒法回應質疑。庭后,于XX提交《庭后核實問題的答復》,不得不承認他取現金但是謊稱用于合伙。我提供了證據對其答復進行反駁。一審判決書竟然無視于XX庭后已經承認取款,替已經庭審露餡的騙子圓謊,以“于XX不承認本人提取現金”,“王XX沒有證據于XX取現金”為由駁回王XX的訴求。無奈,只得上訴打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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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庭后不得不承認取款謊稱用于合伙卻拿不出證據
二審[(2025)瓊02民終2463號]開庭,為了證明于XX多次故意撒謊,申請調取了于XX在公安的筆錄。然而,二審還是維持原判,判得更離奇,對涉案資金的用途竟然采信于XX在公安的筆錄,說這些資金是王XX取出用于合伙的,但這些款項在三亞取出,我國對進出海南島進行實名登記,王XX常住地不在三亞。于XX都知道他的筆錄經不起質疑,庭審已經一再改口,判決書卻對此卻只字不提,對王XX的質疑更是不提。我使用引蛇出洞之計,讓于XX庭上不承認取現金,庭后不得不承認取現金的《庭后核實問題的答復》以及我的反駁,在一審、二審判決書中都當作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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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庭審露餡于XX圓謊的一審判決書
二審判決書為了幫于XX圓謊,竟然違背常識說他取出現金的理由是“從小商戶處購置二手物品,小商戶不愿意也無法開票故使用現金支付。”如果沒法開票就要使用現金,那么我們去小賣部都不能用電子支付了而必須取出現金來了。
即使二審判決書對爭議的事實進行裁剪歪曲,一審二審認定基本事實也是相悖的。一審認定“于XX不承認提取現金,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提取現金”,二審認定“于XX承認提取現金,但是對現金的用途有爭議,”如果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二審認定事實就是錯誤的了,二審判決書還可以睜眼說瞎話寫“一審認定事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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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于XX圓謊不惜違背常識的二審判決書
我向法官申請判后答疑,法官說來說去就是“你不服就去申請再審”。我覺得如果缺乏外部監督,再審大概率還是會對一審二審存在明顯的錯誤視而不見。法官當然也知道自己的判決書內容自相矛盾,不能自圓其說,所以才不好意思放在網上讓群眾監督。不過,他不肯把這裁判文書放在網上接受群眾監督,我騙要它接受群眾監督。今天我就打電話給書記員,要求把這判決書放上裁判網。
現在法官可以隨意決定哪些判決書上網,就像為了讓家長監督孩子,學校規定試卷需要家長簽名,孩子卻可以把考得不好的試卷藏起來,只拿出考得好的試卷給家長看,導致根本沒起到監督效果。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生效判決書都應該在網上公布,希望法官能落實,要不然就把這規定廢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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