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被派往遼寧某公司參與設備安裝工作,期間應公司負責人何某邀請,參加其組織的員工聚餐飲酒。次日,李某在宿舍被發現死亡。事后,李某父母將何某等8名同飲者訴至法院,索賠101萬余元,后變更為30余萬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遼寧彰武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認定李某自身承擔主要責任,酒局組織者何某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判令其賠償45896元,其余7名同飲者不擔責。
法院認定:李某系永州某公司員工,2024年2月與其他同事一同被派至遼寧某有限公司負責設備安裝工作。2024年7月19日晚7時許,為慶祝該板廠設備調試安裝成功,負責人何某召集11名員工,在板廠會議室聚餐飲酒,并邀請李某參加。聚餐期間,參與人員陸續離場,何某也中途離場,最終會議室僅剩高某和李某。22時許,高某將李某送至宿舍后離開。次日上午9時許,舍友劉某發現李某狀況異常,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120醫生抵達廠區后診斷:李某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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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經鑒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56.8mg/100ml。李某符合在酒精中毒的基礎上因肥厚性心肌病急性發作,導致急性心肌缺血及心功能障礙而死亡。一審中,李某父母起訴何某等8名同飲者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1萬余元。庭審中,李某父母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各被告承擔30%的責任,賠償30余萬元。
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狀況、酒量及飲酒后可能產生的危害應當有充分的認知,但其疏于自身的保護義務,過量飲酒引起了死亡的嚴重后果,自身存在嚴重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何某作為酒局的組織者、召集者,在同飲過程中,并沒有對同飲者李某盡到提醒、勸阻等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另外,七被告系同飲的參與者,與李某并不熟悉,且李某父母沒有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參與者在同飲過程中對李某有不當的拼酒、勸酒行為。酒后,同飲者又護送李某返回宿舍,由室友進行照顧,應當認定其他參與者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對李某死亡的后果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綜合全案情況及各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何某負擔5%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何某賠償李某父母各項經濟損失45896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許媛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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