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讓人既心疼又憤怒的事件。據媒體報道,揭陽一所幼兒園里,一名小孩的耳朵被老師捏裂,目前公安和教育部門已經介入調查,表示事件正在跟進中。
雖然官方通報的細節還不多,但從“耳朵被捏裂”這個表述來看,這已經不是普通的體罰,而是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的惡性事件。
從律師的角度來看,這類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很清晰,但處理起來往往有多個層次,每一個層次都直接關系到受害孩子的權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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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核心問題是,涉事老師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而《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這些法規構成了行業底線。但“捏裂耳朵”這個行為,已經超越了體罰的范疇,進入了人身傷害的層面。如果傷情鑒定結果達到輕傷以上標準,那么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涉事老師就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處罰。即便傷情未達到輕傷標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傷害不滿十四周歲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所以從法律上講,這個老師的責任是跑不掉的,區別只在于到底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追責。
另一個關鍵問題,是幼兒園這個機構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很多家長不清楚的是,幼兒園的責任可能比涉事老師更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法律給幼兒園設定的“過錯推定責任”——孩子太小,法律默認幼兒園是有過錯的,除非幼兒園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全部管理職責。在“老師把學生耳朵捏裂”這件事上,幼兒園幾乎不可能證明自己無責。如果涉事老師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實施的傷害行為,那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也就是說,家長在索賠時,可以同時把幼兒園和涉事老師列為共同被告,但幼兒園要首先對外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幼兒園再自己去找老師追償。這對家長來說是個重要的法律保障,因為幼兒園的賠償能力通常比個人強得多。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是事件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責任主體。如果調查發現,這家幼兒園沒有合法的辦學資質,或者長期存在體罰現象但園方放任不管,那么教育主管部門也可能面臨行政監管責任。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幼兒園,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如果園方管理人員明知老師有體罰行為而不制止,甚至包庇縱容,還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目前的信息來看,公安和教育部門已經介入,這是正確的處理方向。對受害孩子的家長來說,當前最重要的事有兩件:一是盡快為孩子做傷情鑒定,固定證據,這是后續追究刑事或行政責任的關鍵依據;二是無論最終是刑事程序還是行政程序,民事賠償都可以單獨主張,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后續康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耳朵被捏裂這種事,對一個幾歲的孩子來說,不僅僅是皮肉之苦,更可能留下長期的心理陰影。法律上,精神損害賠償是完全有依據的。
這件事給所有幼兒園和家長都提了個醒。對幼兒園來說,把幼師招進來只是第一步,日常的監管、培訓、心理篩查才是真正的責任所在。對一個家庭來說,把孩子送進幼兒園是出于信任,這種信任一旦被暴力擊碎,再多的賠償也換不回孩子的平安和笑容。法律能做的,是讓施暴者付出代價,讓受害方得到救濟,但真正能預防這類悲劇發生的,是每一所幼兒園把“不傷害孩子”這條底線,真正刻在管理制度里,刻在每一個幼師的行為準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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