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損花卉被清理撤場,現場痕跡全無,賠償數額該如何認定?這個看似“無解”的難題,曾讓廣州一家花卉場陷入困境。
“多虧法官當時巧妙定損,我們才能及時拿到賠償、恢復生產!”3月25日,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陳雅敏法官的回訪電話,收到了花卉場負責人爽朗的笑聲與感謝:“年前的那批鳳梨花,春節期間賣得特別好!”
如今,花卉場已遷至新址,不僅全面復產,還優化了排水、建立了巡查機制,經營穩步向好。而回看案件審理之初,現場空空如也,法官究竟是如何找到破局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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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疏忽 埋下31畝花田“水患”
2024年,某施工隊在花都區某花卉場周邊道路施工。施工結束后,未及時清理的淤泥給花卉場埋下了隱患。“當時我們提醒過施工隊盡快清淤,對方回復后未及時處理。”花卉場負責人回憶著,語氣滿是無奈。
當年8月中旬,連續暴雨來襲,施工淤泥被雨水沖刷后直接堵塞了花卉場唯一的排水管道,造成場內積水無法外排,31畝鳳梨花受淹浸泡3天,出現大量受損。
一個多月后,經村委會組織,雙方現場清點受損情況,確認受淹鳳梨花整體損失率為50%,丹尼斯、新紅星、平頭紅三個品種共7.5萬棵苗木受損。但是,因鳳梨花幼苗、中苗、成品苗價格差異較大,雙方就賠償單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多次協商無果后,花卉場訴至花都法院,要求施工方賠償各項經濟損失。
開庭審理之際,卻因證據“滅失”卡了殼:因土地租賃期滿,31畝受損鳳梨花已于2024年底全部清理撤場,場地原狀不復存在,無法現場勘驗及鑒定損失。
“如何準確認定受損鳳梨花的賠償單價,成了本案審理的關鍵。”陳法官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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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借他圃 換個思路“復活”現場
面對“無現場可勘”的困局,陳法官轉換思路:既然無法還原現場,能否“再造”一個?她注意到植物生長的規律——同品種、同種植方式的鳳梨花,同期生長狀態應基本一致。
她隨即聯系雙方當事人,提出解決方案:到附近相同品種的苗圃勘驗,類推確定受損苗木生長階段,進而認定賠償單價。
并進一步解釋:“我們將嚴格對照《現場清點記錄》,將受損苗木與相似苗圃的苗木的生長密度、冠幅、高度等數據進行比對,盡可能準確地類推受損苗木的生長情況。”施工隊對此表示認可,花卉場負責人也表示愿意配合。
征得雙方同意后,陳法官組織雙方來到花卉場鄰村的某鳳梨花苗圃。
苗圃負責人介紹:“我們這個苗圃與受損苗圃種植的鳳梨花品種一致,均為平頭紅、新紅星、丹尼斯,包含幼苗、1年期中苗及2年期成品苗,種植方式也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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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現場勘驗,在該時期不同生長階段的鳳梨花密度分別為:成品苗每畝4500—5000棵,中苗每畝1萬—1.5萬棵,幼苗每畝2.5萬—3萬棵。法官現場測量記錄,所有苗木數據均經雙方現場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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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巧解 一方花田新生
現場勘驗結束后,法官又做起了數學題。
根據前期確認數據,受損苗木總數為7.5萬棵、整體損失率為50%,可以得出種植的鳳梨花總數為15萬棵;結合苗圃面積31畝,可以計算出案涉鳳梨花的密度約為每畝4839棵——這一數值,恰好落在成品苗的密度區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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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時的視頻顯示,鳳梨花的株高、冠幅符合2年期成品苗特征,再結合年花培育行業‘人工養育調控’的慣例,可以認定受損鳳梨花為2年期成品苗。”法官條分縷析,將證據鏈條一一鋪陳,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同。
在此基礎上,法官結合市場調研,綜合當時市場價格、銷售行情以及受損數量,最終認定了苗木損失,并酌定清淤人工損失。
2025年12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施工方未清淤是主因,應承擔80%責任;花卉場在花圃積水后未積極采取抽水、轉移苗木等補救措施減少損害,應自行承擔20%的過錯責任。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施工隊在判決生效后一周內便主動向花卉場全額支付了賠償款。如今,花卉場的經營穩步向好,而那面送到法官手中的錦旗——“耐心細致暖人心”,也為這起“無現場”的案件,畫上了一個有溫度的句號。
來源:廣州中院 花都法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何雪娜
采寫:林綺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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