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以租代征”情況下行政機關的相關職責
——常某某訴鄭東新區管委會行政賠償案
(2023)最高法行賠申126號
裁判要旨
“以租代征”情況下,租地費用是否已經及時分配,行政機關應當履行監管職責,切實保障被占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行政機關應當就占地事宜盡快依法補辦征地手續,并依照法定土地征收標準對被占地農民依法作出補償。若確定不能補辦征地手續,則應當對違法占用的土地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行賠申12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常某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龍湖中環南路86號。
法定代表人牛瑞華,主任。
再審申請人常某某因訴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鄭東新區管委會)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豫行賠終119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常某某申請再審稱,(2023)豫01行初15號行政判決只判決鄭東新區管委會占用常某某涉案土地違法,未判決鄭東新區管委會采取補救措施和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一審裁判將依法征地的補償法規適用于本案的違法占地,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采信非法證據,違反相關規定。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常某某因鄭東新區管委會違法占地請求行政賠償案件。常某某訴鄭東新區管委會占地行為違法一案,生效行政判決已確認鄭東新區管委會2016年占用常某某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以東2畝承包地的行為違法。鄭東新區管委會未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導致常某某家庭承包土地被非法占用。鄭東新區管委會在庭審中亦承認本案屬于“以租代征”,租地費用已發放給集體經濟組織。租地費用是否已經及時分配,鄭東新區管委會應當履行監管職責,切實保障被占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鄭東新區管委會應當就占地事宜盡快依法補辦征地手續,并依照法定土地征收標準對被占地農民依法作出補償。若確定不能補辦征地手續,則應當對違法占用的土地恢復原狀。根據涉案現有事實,一、二審法院認定本案屬于違法占地引起的糾紛,對常某某要求按照法定征地補償標準賠償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費不予支持,并無不妥。
綜上,常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常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曉濱
審 判 員 朱宏偉
審 判 員 韓錦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書 記 員 余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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