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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鄭州市大河路與古須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東。
▼導航:鄭州市正商興漢花園(往北)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鄭州市火車站或高鐵東站乘坐地鐵1號線到河南工業大學站下車在蓮花街長椿路站轉乘271路公交車至漢啟路綠源路站下車,沿古須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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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鄭州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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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
一般來講,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不難區分,但是,在伴隨輕微暴力強索財物的場合,要準確界定這兩個罪名則存在一定的難度。尋釁滋事罪雖然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但有時行為人主觀上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非法占有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與搶劫罪的構成特征有些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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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仔細分析其主客觀方面的表現,還是能夠找出一定差異的。《兩搶意見》第九條中對此作了明確闡述:尋釁滋事罪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搶劫罪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因此,行為人出于教訓、報復他人的目的,使用輕微暴力強拿硬要財物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其暴力強度并未超出尋釁滋事罪所涵括的程度,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評價更為客觀和準確。【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薦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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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條規定:"刑法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就是我國《刑法》中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其基本含義就是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作為一項刑法基本原則,該原則不但對立法中刑罰的設定、司法中刑罰的具體裁量起著關鍵的作用,而且在區分不同的犯罪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搶劫罪在我國《刑法》中屬于重罪,其起刑點就是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相對而言,尋釁滋事罪是一種輕罪,只能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法定刑規定之所以如此輕重懸殊,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搶劫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對被害人人身的危險性以及偵破的難度,都遠遠高于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在隨意毆打、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時,一般不隱瞞自己身份,通常還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其最終或者說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尋求一種精神刺激,炫耀自己的威能,故此類案件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比較輕微,司法機關查處起來也較容易。但搶劫罪的行為人則往往對被害人隱瞞身份,通常選擇陌生人作為作案對象,給被害人造成的人身傷害也往往較為嚴重,偵破查處起來也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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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正確區分搶劫罪和尋釁滋事罪,不僅要考量其犯罪構成的迥異,在行為性質不甚明確時,還要依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憑借社會一般觀念,權衡一下行為人應受處罰的輕重和處刑后可能會產生的社會效果,以期最終準確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和罪名。在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量刑存在巨大差異的情況下,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根據《未成年人犯罪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鄭州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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