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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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下借錢,另一方事前不知情,也不清楚具體借款數額,事后卻口頭答應還錢、承諾分期還款,或是有轉賬還款的行為。
那么,這種不知借款金額但作出還款表示的,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張某、王某訴宋某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借據上只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簽名,但夫妻另一方對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還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體數額,此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觀點簡析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核心看是否存在共同舉債合意,而非僅看是否知情、是否清楚具體金額。
夫妻一方事后,在明知存在借款事實的前提下,即便不清楚借款本金、利息等具體數額,只要作出愿意還款的意思表示,就足以認定其認可該筆債務,自愿加入還款義務。
這種行為屬于法定的事后追認,無論是否簽署書面文件、是否知曉精確金額,只要作出同意承擔債務、愿意還款的意思表示,就滿足共同合意的要件,債務性質即依法認定。
構成事后追認的常見情形(不知金額也算數) 1. 口頭承諾還款,明確認可債務
在通話、聊天、當面溝通時,明確說出“這筆錢我會還”“慢慢給你付清”“我承認這筆債”等話語。即便此時不清楚具體欠款數額,只要認可債務存在、自愿承擔還款義務,就構成追認。法院結合錄音、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即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2. 主動實施還款行為
通過微信、銀行卡轉賬,向債權人償還部分本金或利息;用個人財產抵償部分債務;和債權人協商還款計劃、延期支付。此類實際行動,是最直接的追認表現。即使不清楚總欠款金額,主動還款的行為,足以證明其接受債務、愿意共同承擔。
3. 書面確認債務,同意共同償還
在還款計劃書、欠條補簽、對賬記錄上簽字,確認愿意償還借款。即使文件上未寫明完整金額,或本人簽字時未核對金額,只要簽字行為是針對案涉借款作出,依然構成有效追認。
4. 默許債務+配合還款事宜
明知配偶欠債,不否認債務存在,配合債權人溝通還款事宜,或協助籌措還款資金,無明確拒絕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結合全案事實,法院可推定其具有追認合意,認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周軍律師提醒,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重在共同合意,而非知情細節。不知借款金額,但自愿作出還款表示,就構成事后追認,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遇到相關債務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固定證據、厘清責任邊界,以免無故背負債務、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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