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人站在“資本”角度說:簽了合同就得履行,想利用輿論無痛解約,哪有那么好的事?這話聽著有道理,但前提是合同本身得公平。當一份合同包含大量“陷阱條款”“霸王條款”,甚至存在“偽造補充協議”的嫌疑時,所謂的“契約精神”就成了單方面綁架藝人的工具。契約精神的前提是契約公平,一份從簽下那一刻就注定無法公平履行的合同,本質上就是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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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婧祎不是第一個被合約困住的藝人,也不會是最后一個。從韓國SM娛樂到國內各大經紀公司,“奴隸合同”的陰影從未真正散去。唯一的區別是,以前是韓庚、吳亦凡、鹿晗,現在是鞠婧祎、黃婷婷、趙嘉敏。鐵打的經紀公司,流水的“出走藝人”,劇本幾乎一模一樣:簽長約、壓資源、鎖死合約、天價違約金、打官司、拖幾年、和解或敗訴、藝人事業涼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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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可笑的是,絲芭這類公司明明知道,強行鎖住一個心已經飛走的藝人,根本不可能產生好的合作。鞠婧祎若被迫履行合約,絲芭能指望她心甘情愿為公司賣命?恐怕只會是出工不出力,雙方互相折磨。一個沒有熱情、沒有信任的合作關系,產出不了好作品,最終損失的還是雙方。鞠婧祎現在面臨的選擇殘酷而現實:要么賠一筆天文數字買回自由身,要么繼續被合約捆綁三四年,等到三十五六歲再重新出發。兩條路都不好走,但沒有第三條路。想靠輿論施壓、指望粉絲聲援就能“無痛解約”?娛樂圈沒那么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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