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阜寧“老大眾”租賃供銷社白天鵝廣場6000平米房屋開店十余年,卻始終未拿到產權證;停業后,出租方阜寧縣供銷社(集團)總公司(下稱“阜寧供銷總公司”)兩次起訴追租,僅憑租賃協議未提供房產證便獲阜寧法院支持,相關款項已執行到位八十余萬元。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南京多家律所律師聯合解讀,直指阜寧法院判決存在多重違法問題,承租方已起草再審申請書,擬提交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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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十年無產權證 停業后遭三次追租
2015年12月底,“老大眾飯店”經招商引資,承租阜寧供銷總公司下屬上海路409號白天鵝商業廣場六層整層,簽訂17年轉租賃合同。十余年經營中,飯店經營人王斯俊家族累計繳納房租、水電費共382萬元,卻始終未拿到房屋不動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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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飯店因房屋相關問題停業。此后,阜寧供銷總公司先后兩次起訴追租,均憑租賃協議、未提供房產證等合法建設證明,獲阜寧法院支持,執行到位八十余萬元。2025年,該公司再次起訴,向王斯俊追索2023-2025年度房租1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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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王斯俊向阜寧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信息公開,官方回復明確:案涉房屋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無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亦無不動產權證書,屬于違法建筑。
法律界痛批:法院判決三大核心問題違法
一地多家律所律師結合法律法規,對阜寧法院的判決提出尖銳質疑,直指其存在適用法律錯誤、事實認定不清、程序違法等問題。
1. 未審查房屋合法性,錯誤認定合同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規定建設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案涉房屋僅能提供規劃許可證副本,副本不具備與正本同等效力,無法證明房屋合法規劃。但阜寧法院未要求出租人提供規劃許可證正本,未審查“僅有副本”的合法性,直接認定合同有效,屬于典型法律適用錯誤。
2. 忽視法定交付條件,判決違背強制規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條明確,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阜寧縣住建局已答復,案涉房屋無竣工驗收備案表及全套材料,未完成竣工驗收,依法不得使用。
阜寧法院未審查房屋法定交付條件,在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禁止使用的情況下,判決承租人支付租金,直接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
3. 未審查權屬,出租方無合法出租權
不動產權證書是房屋所有權的法定憑證,出租人出租房屋需享有合法所有權或處分權。本案中,阜寧供銷總公司無法提供房產證,且因無規劃正本、未竣工驗收,客觀上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不具備合法出租的權利基礎。
阜寧法院未審查出租方的權屬及出租資格,在權屬不明、來源違法的情況下支持租金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此外,律師指出,合同效力是法院應主動審查的事項,阜寧法院未主動審查合同無效情形,也未向當事人釋明,同時僅憑借租賃協議認定租賃關系,未核查核心合法證據,存在程序違法、事實認定不清。
律師團隊強調,案涉租賃合同依法無效,無效合同自始無法律約束力,承租人無需支付全額租金,僅需結合過錯和實際使用情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法院判決支付全額租金,與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完全相悖。
后續進展:啟動再審 追責相關人員
目前,針對前兩次判決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已起草完畢,即將提交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承租方將通過再審程序請求撤銷原錯誤判決。
王斯俊表示,將依法追究枉法裁判法官的行政責任。關注事件的法律人士“江南大俠”*鴻也指出,案涉房屋為違法建筑,租賃合同應認定無效,阜寧法院未審查核心事實,裁判結果明顯違法,依法應予糾正。多名律師明確,將為“老大眾飯店”系列案件提供全程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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