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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鐘某,原系某網絡科技公司技術總監。2023年8月至2025年3月期間,鐘某所在的公司受境外賭博集團委托,開發并維護多個賭博網站,為賭博活動提供技術支持。鐘某負責網站架構設計和程序開發,其開發的賭博網站涉及投注金額達3200余萬元。偵查機關認定鐘某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公訴機關認為鐘某作為核心技術骨干,情節嚴重,建議量刑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案發后,鐘某被刑事拘留。鐘某到案后供述,其系受公司總經理指使從事開發工作,對網站的非法用途雖知情但迫于工作壓力參與。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作為專業的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律師介入后,第一時間會見了鐘某并詳細了解了案情。通過梳理案卷材料,趙律師發現本案存在從犯認定的關鍵問題。
第一,關于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問題。趙律師通過調取公司的組織架構圖、崗位職責說明書及總經理的微信指示記錄,證明鐘某雖系技術總監,但項目的承接、決策和收益分配均由總經理周某掌控。鐘某僅負責技術開發,按照周某的要求完成任務,在共同犯罪中僅起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第二,關于涉案金額的準確認定。趙律師對指控的3200萬元進行了逐筆審查,發現其中部分投注金額發生在鐘某離職之后,與其無關。趙律師通過調取考勤記錄和離職證明,證明其中1200萬元投注金額發生在鐘某離職后,不應計入其犯罪數額。
第三,關于量刑情節的充分挖掘。趙飛全律師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2025)》中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深化適用,一審服判率96.9%”的數據,積極促成鐘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時,趙律師協助鐘某主動檢舉揭發境外賭博集團的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趙律師還向法庭提交了鐘某的悔過書和社區表現證明,證明其系初犯、偶犯。
三、判決結果
法院采納了趙飛全律師關于從犯的辯護意見,認定鐘某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認定涉案金額為2000萬元。鑒于鐘某具有立功、認罪認罰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網絡犯罪案件通過從犯認定實現量刑降檔的成功案例。趙飛全律師作為專業的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律師,通過還原職務層級和指示關系,成功為鐘某摘掉了“主犯”的標簽。同時,通過精細化梳理涉案金額和挖掘立功情節,使量刑從二年六個月降至一年六個月,體現了專業律師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精細化辯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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