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手里握著斬骨刀,一刀下去,六旬老人頭部動脈破裂失血而亡。然后,他轉身回到案板前,繼續剁肉,仿佛剛才只是宰了頭“豬”。
這不是電影橋段,是發生于2025年1月,湖北南漳縣一個真實慘案。再過兩天,4月1日,這起“殺年豬反遭殺害”案將一審開庭。
01
被害人是個六旬老太。因為臨近春節,請同村屠夫上門殺年豬,屠夫帶了自己兒子彭某來幫忙。
據被害人家屬說,母親只是說了句“豬腸子沒處理干凈”。
在旁邊剁豬骨的彭某聽后,走到李某背后,持斬骨刀朝李某頭枕部猛砍一刀。
令人毛骨悚然的是,隨后彭某返回繼續剁豬骨。
經鑒定,李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具有一定質量易揮動的銳器砍擊頭枕部,造成右側枕動脈,椎動脈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彭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又是精神病!
案發后,屠夫向死者家屬賠償了5萬元喪葬費,并未道歉,后續也沒再聯系。
02
這起案件讓人無法接受的不是兇手的殘忍,而是監護人的失職。
彭某是屠夫的兒子,跟著父親上門幫人干活。這意味著每當干活時,他便處于手持砍刀,面對陌生人的狀態。
他明明有精神病,為何可以無任何限制地持刀出入他人住所?誰來保護那些毫不知情的雇主們的生命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寫得清清楚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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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彭某的父親,他難道不知道兒子有精神問題?不知道兒子可能失控?不知道兒子手里拿的是可以輕易奪人性命的刀?
一個正常人,帶一個有暴力風險的精神病患者去殺豬,這不是幫忙,這是把別人的命當兒戲。
據法院出庭通知書顯示,該案定于2026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南漳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
死者兒子表示,希望法院可以重判兇手。
無論該案結果如何,這兩個問題必須追問到底:
第一,彭某的父親,把有精神問題的兒子帶到別人家殺豬,還把兇器交到他手里。他有沒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如果不是,民事賠償責任怎么算?
第二,精神障礙患者回歸社會是好事,但前提是風險可控。那些被鑒定為有傷人風險的人,為何能沒有任何約束地持刀出入公共場所?
03
有人擔心:又是個精神病,會不會輕判?
《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寫得明白: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請注意關鍵詞:“可以”——不是“必須”從輕。
我梳理了近期幾起類似案件,可以看出,類似事件的處罰也在變化。
葉德志案:患精神分裂癥,致3人死亡,維持死刑
2025年3月27日,廣東廉江。葉德志因猜疑被同村人加害,持兩把菜刀闖入他人家中,砍殺一名69歲老人、一名36歲女子和一個不滿2歲的男嬰,致3人死亡。逃跑后自殺未遂被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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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結果:患精神分裂癥,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2025年8月,湛江中院一審:死刑。葉德志上訴。
2025年12月29日,廣東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原判。
廣東省高院的理由是:雖然葉德志作案時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坦白等情節,但其罪行極其嚴重,從其作案對象選擇及作案過程看,其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楊某某案:二次鑒定后,進入審查起訴
2025年3月,廣東吳川。楊某某借宿初中同學家,次日戴頭盔、穿防護服,持刀砍向同學及其弟弟,致1死1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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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鑒定:無刑事責任能力。家屬不服,申請重鑒。
2026年1月,第二次鑒定:患精神分裂癥,作案期間急性發作,具“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目前該案已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等待開庭。
回看南漳這位六旬老人,她只是想殺頭豬過個好年。但她不知道,幫著一起殺豬的是一個手里有刀,腦子有病的人。
砍她的時候,作為父親的屠夫沒有攔,制度也沒有攔。她倒下后,兇手轉身繼續砍豬骨頭。
可能在他眼里,刀是一樣的刀,肉是一樣的肉,砍人跟砍豬,似乎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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