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出于好心幫朋友補業績、幫同事解燃眉,從未想過要占一分錢便宜。可到頭來,卻被判承擔近20萬元的不實債務,14萬余元的還款被法院漠視,生活被徹底打亂。”
說這話的是李春燕,浙江寧波奉化人。她手里攥著厚厚的銀行轉賬記錄、收據、判決書,滿心委屈卻始終堅定。一場始于2017年的好心幫忙,讓她卷入兩起關聯民間借貸糾紛,歷經一審、二審,始終未能得到公正判決。如今,李春燕依舊走在維權路上,只為查清事實,討回清白。
好心援手,埋下冤屈隱患
李春燕與王某連同為寧波富滿多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員工,日常相處和睦;徐某文與李春燕系老鄉,平日多有往來。李春燕從未想過,自己的兩份善意,會讓她陷入長達數年的訴訟泥潭,背負起本不該屬于她的債務。
2017年,李春燕經歷了兩件“幫忙”的事:一件是向同事王某連借款5萬元,解決自己的信用卡到期問題;另一件是幫朋友徐某文填補公司業績缺口。這兩次好心,最終都成了王某連起訴她的“借口”。
5萬元借貸
理財收益權轉讓抵債,兩筆收益已轉付
2017年8月,李春燕信用卡到期,急需5萬元周轉,向同事王某連提出借款。考慮到自己名下有一份5萬元的理財產品,雙方口頭約定:李春燕將該理財產品的收益權轉讓給王某連,用以抵扣5萬元借款。
借款當日,王某連按李春燕指示,將5萬元直接轉入其姊妹賬戶,用于償還信用卡。當天,李春燕將理財產品第一筆收益3800元轉給王某連;2017年9月19日,又將第二筆收益9104.10元轉給他,兩筆合計1290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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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燕認為,通過理財收益權轉讓及兩筆收益轉付,5萬元債務已經抵清。事實上,王某連在訴訟中通過法院微平臺提交了那份5萬元的《個人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也就是李春燕用來抵債的理財合同。這意味著,王某連手中確實持有這份協議原件。然而,在一審庭審中,這份關鍵證據并未得到質證;二審中,法院也只是“一筆帶過”,未作深入審查。協議原件在債權人手中,本身就是雙方達成轉讓合意的重要佐證,法院未對此作出任何評價,屬于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法院對此不予認可。一審、二審判決均認定:李春燕未提供將理財產品轉讓給王某連的書面憑證,抵銷主張不成立;3800元和9104.10元轉賬系理財收益,而非還款。判決李春燕仍需償還5萬元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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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元借貸:
被哄簽字,非實際用款人
同樣是2017年,老鄉徐某文找到李春燕,說他所在公司業績缺口20萬元,懇請她幫忙周轉,反復承諾僅為臨時過渡,很快償還,絕不會讓她承擔風險。出于朋友情面,李春燕答應了。
李春燕先向案外人楊某秀借款20萬元,拿到后第一時間轉入徐某文公司賬戶,幫其填補業績缺口。她未實際使用該筆款項分毫,也未從中獲利。該筆借款到期后,徐某文無力償還,便教唆李春燕向王某連借款20萬元。借款當日,王某連扣留了李春燕的房產證。
李春燕輕信了徐某文的承諾,以為只是幫他走個流程,后續還款均由徐某文承擔,便以自己作為借款人向王某連借款20萬元,拿到款項后立即轉給楊某秀還債。這筆錢的實際用款人及受益人始終是徐某文,李春燕全程只是中間過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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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徐某文及其老板雷某華,通過李春燕的賬戶向王某連支付多筆款項,累計金額達14萬余元。每一筆到賬后,李春燕都第一時間轉給王某連,從未截留,有完整銀行轉賬記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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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哄簽借條,13500元現金還款遭遇“兩頭推”
2018年,徐某文投資的理財產品爆雷,無法繼續向王某連支付剩余還款。此時,王某連扣著李春燕的房產證(是王某連在投資其他產品時要求扣押房產證),聯合徐某文哄騙她:讓她先以借款人身份簽署借條,由徐某文作為擔保人,待房產證歸還后,由徐某文承擔全部還款責任。徐某文還附帶簽署了一份《還款計劃》,承諾與李春燕無關。
借條上的借款日期雖標注為2018年1月15日,但實際簽署時間卻是2018年12月16日——時隔11個月后補簽。李春燕多次強調,自己是在被哄騙、急于拿回房產證的情況下才簽的字,并非真實的借貸合意。,載明借款20萬元,李春燕為借款人,徐某文為保證人,還款期限為2019年2月4日。同日,徐某文出具《還款計劃》,明確承諾該筆債務由其承擔,與李春燕無關,簽字確認,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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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2018年陸續還款的過程中,李春燕曾以現金方式償還了13500元,王某連為此出具了收據,寫明“今收到李春燕還款13500元”。
這筆13500元現金還款,遭遇了兩個案件“互相推諉”的荒唐局面:
- 在5萬元借款案(556號案)判決中,法院明確寫道:“被告在554號案件庭審中稱收據記載的13500元系用于支付原告的理財收益,且在554號案件中原告也將此款計入該案借款本息中,故本案不再作為還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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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在20萬元借款案(554號案)判決中,法院認定的還款清單中,根本找不到這13500元的蹤影。法院僅認定了4.6萬元還款(2018年度4萬元+2019年度6000元),這張有王某連親筆簽名的13500元收據,完全沒有被計入還款總額。
同一個法院,同一天作出的兩份判決,對同一張收據的處理方式截然相反——5萬元案說“已經計入20萬元案了”,20萬元案卻“根本沒算進去”。這筆錢就這樣被兩案互相推諉,憑空消失了。法院這種“左右手互搏”式的認定邏輯,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20萬元案
8.3萬轉賬+1.35萬收據未被認定,法院只認4.6萬
李春燕在20萬元借款案中,向王某連支付了14萬余元。其中,法院僅認定了4.6萬元(2018年度4萬元 + 2019年度6000元)。
未被認定的款項包括:
- 8.3萬元轉賬記錄:判決書稱“雙方款項往來眾多,存在其他性質款項(如工資、投資收益),無法區分,故不予認定”。但李春燕與王某連之間除本案借款外并無其他大額經濟往來,部分轉賬還帶有“欠你188500”“欠你181500”等還款備注。法院對這一事實選擇性失明,以一句“性質不明”就否定了近十萬元的還款證據,這種草率的認定方式,很難稱得上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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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0元現金收據:如前所述,王某連親筆書寫“還款”字樣的收據,在5萬元案中被解釋為“已計入20萬元案”,在20萬元案中卻未被計入還款總額。
法院最終判決李春燕返還本金15.4萬元及利息。而真正的實際用款人徐某文,僅因“王某連未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被免除保證責任,逍遙法外。
訴訟蒙冤:兩案敗訴,判決顯失公平
2025年,王某連將李春燕訴至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分兩案主張償還5萬元和20萬元借款。李春燕提交了完整證據,但兩級法院均未采信。
——5萬元案:李春燕上訴后,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萬元案:李春燕上訴后,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次訴訟,兩級法院,均未正視核心事實,未采信完整證據鏈,讓李春燕陷入“還款仍背債”的冤屈境地。法院本應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但在這兩起案件中,對關鍵證據的漠視、對矛盾認定的放任,已經讓人對司法產生了嚴重質疑。
截至目前,5萬元案中李春燕通過理財收益權轉讓及兩筆收益轉付(合計12904.10元)主張債務已清;20萬元案中李春燕實際還款14萬余元,其中法院僅認定4.6萬元,剩余8.3萬元轉賬及13500元現金收據均未被認可。
李春燕從未占用任何借款,也未拖欠任何款項,卻因錯誤判決背負近20萬元不實債務,經營及個人名譽均受嚴重影響。
在此,懇請相關部門介入審查,核查案件全部事實,糾正法院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上的錯誤,撤銷相關一審、二審判決,認定5萬元債務已結清、自己并非20萬元借款實際債務人,免除不應承擔的債務及責任,早日畫上公正句號,還自己平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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