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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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歌手單依純在深圳演唱會上翻唱李榮浩作品《李白》引發的版權爭議,將音樂演出中翻唱授權的模糊地帶徹底置于公眾視野。
一方在演出前申請授權被明確拒絕,依舊登臺表演,此舉不僅引發行業對版權合規的熱議,更暴露出大眾對音樂著作權的核心認知盲區:一首歌的著作權到底歸誰?當詞、曲分屬不同權利人,單方授權是否有效?翻唱與改編的法律邊界又在哪里?
這場爭議恰好成為一堂生動的普法課,在版權保護日趨嚴格的當下,無論是歌手、演出主辦方,乃至普通愛好者,厘清邊界都至關重要。
詞曲著作權分離:
缺一不可,單方授權無效
很多人誤以為一首歌的版權歸原唱所有,或是只要拿到詞作者或曲作者其中一方的授權就能登臺演唱,這是最常見的認知誤區。
北京愿法律師事務所律師高芳芳表示,一首完整的音樂作品,核心著作權通常拆分由詞作者與曲作者享有,二者權利相互獨立。
即便歌曲走紅、被多人演唱,歌曲的核心權利歸屬不會改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音樂作品屬于合作作品,歌詞、旋律可分割使用,其創作者對各自創作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
這就意味著,若詞作者和曲作者非同一人時,任何商業性演唱都必須同時獲得雙方的明確授權。哪怕曲作者同意,而詞作者明確拒絕,該表演行為依然構成侵權,反之亦然。
此次《李白》事件中,李榮浩身兼詞、曲作者,擁有該作品的完整著作權,他的拒絕具備完全法律效力。任何商業演出未經其許可翻唱,都觸碰了法律紅線。
高芳芳強調,目前市面上大多數流行歌曲作者不是同一個人,絕不能抱有“拿到一方授權就行”的僥幸心理。
翻唱vs改編:
界定標準清晰,“不盈利”并非免責金牌
商業演出中,有一種常見的錯誤認知與操作:“改幾句詞、換個曲風”就自稱改編,進而規避授權。法律對此有明確的界定標準。
高芳芳指出,翻唱屬于復制性表演,核心是完整保留原作品的詞曲核心表達,僅在演唱風格、伴奏編曲、演唱節奏等方面做細微調整,沒有新增獨創性內容。比如,將原版抒情歌改成現場樂隊版,或男聲翻唱女聲作品,這類行為只需獲得詞曲作者的表演權授權。
而改編則是對作品進行實質性改動,形成具有獨創性的衍生作品。比如,大幅改寫歌詞、重構核心旋律、徹底顛覆曲風、刪減核心詞句等,這類行為不僅需要獲得表演權授權,還必須獲得改編權授權,且改編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立意。
簡單來說,不改動核心詞曲的是翻唱,改動核心內容的是改編。
高芳芳表示,合法翻唱需表演權,合法改編需表演權加改編權,無授權均屬侵權。
同時,哪怕是非商業的網絡翻唱、改編,只要公開發布到網絡平臺,也需獲得相應的網絡信息傳播權授權,“不盈利”并非免責金牌。
侵權責任與合規邊界:
歌手不能甩鍋,場景不同規則不同
授權被拒仍執意表演,屬于明知故犯的惡意侵權,無任何豁免空間。侵權方不僅要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若情節嚴重,還可能面臨懲罰性賠償甚至行政處罰。
高芳芳表示,針對侵權發生后的責任劃分,法律界定同樣清晰:主辦方負首要審查責任。作為演出組織者,主辦方必須提前逐一核實每首曲目的授權情況,是侵權責任的主要承擔方。表演者亦不能免責,專業歌手具備行業常識,負有合理注意義務,明知無授權仍演唱,與主辦方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責任。
除了商業演唱會,不同場景的翻唱規則也大不相同:酒吧駐唱、商演、年會等營利性表演,一律需要取得表演權授權;婚禮、家庭私密聚會等非盈利、不公開、不直播的場合,無需授權;將翻唱作品發布至網絡平臺,無論是否盈利,都需要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
只有徹底厘清權利歸屬與場景邊界,才能真正尊重原創,有效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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