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三年,澎湃新聞持續關注的“玩具店主買賣槍支案”塵埃落定。3月31日,當事人聶鵬立告訴澎湃新聞,他和另一當事人劉新收到了甘肅武威市涼州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該院決定向兩人各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2670.08元,另各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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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鵬立銷售的水彈槍
聶鵬立、劉新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于2023年3月11日被武威警方刑拘,同年12月15日被涼州區法院取保候審,兩人均被羈押279天。后涼州區法院一審對二人作出有罪判決,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并發回重審,重審期間檢方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撤訴。
對于涼州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聶鵬立表示,他和劉新都接受這一決定,“雖然打官司花了四十多萬元,但不想再折騰了。”
各獲國家賠償16萬余元
3月31日,“玩具店主買賣槍支案”當事人聶鵬立告訴澎湃新聞,他和該案另一當事人劉新已收到甘肅武威涼州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2025)甘0602 法賠1號”和“(2025)甘0602 法賠2號”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賠償請求人聶鵬立、劉新于2025年12月30日以其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采取逮捕措施,涼州區法院作出的一審有罪判決被撤銷,二審發回重審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為由,向涼州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涼州區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聶鵬立、劉新提出的賠償請求均為:1.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2670.08元;2.賠償義務機關出具書面道歉信,并在全國發行的報紙、官方網站、微博上刊載,為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3.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32670.08元。
涼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聶鵬立、劉新于2023年3月11日被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審。兩人均被羈押限制人身自由279天,應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為 132670.08 元(按每日475.52元計算)。
關于上述二人申請的法院以書面形式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事項,法院認為,賠償請求人聶鵬立、劉新在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時并未提交其名譽、聲譽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受到影響的證明材料,其主張賠償義務機關出具書面道歉信并在全國發行的報紙、官方網站、微博上刊載,為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但二人各被羈押279天,屬被羈押六個月以上情形,在兼顧社會發展整體水平的同時,參考羈押時長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等情況, 酌定各支付二人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對于涼州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聶鵬立表示,他和劉新都接受這一決定,因為打這場官司,他和劉新前后花費已超四十萬元,“但不想再折騰了。”除了他和劉新之外,曾在玩具店幫過忙的許某(聶鵬立妻子)、許某某、趙某某、史某某、聶某某5人也曾被刑拘,不過,這5人因未被批捕得以取保。
案情回顧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聶鵬立是河南周口人,其當過保安、送過外賣。2020年下半年,他在家待業半年后開了一家玩具店,銷路較好的水彈槍逐漸成為他的主營產品。聶鵬立告訴澎湃新聞,甘肅武威買家李某明從他這里買了3支水彈槍,后來其中2支壞了,買家便準備寄給他維修,結果當地快遞公司報警,導致案發。
2023年3月8日,甘肅武威警方在聶鵬立處查獲各類疑似槍支98支,后經鑒定,其中10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大于1.8J/cm2的,被認定為槍支。
武威涼州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聶鵬立、劉新犯非法買賣槍支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涼州區法院提起公訴。
涼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聶、劉所售賣的雖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且被告人主觀上均是以仿真槍的認知而進行買賣,其發射物為水彈,致傷力較小,客觀上亦未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較小,應依據“兩高”《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予以從寬處理。
2023年12月28日,涼州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聶鵬、劉新均被判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聶鵬立“判三緩四”,劉新“判二緩三”;對被告人劉新向下游客戶買賣槍支的贓款共計6660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2025年3月25日,武威中院作出二審裁定,以“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重審中,武威市涼州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于同年10月30日撤回對被告人聶鵬立、劉新的起訴。2025年11月26日,涼州區法院裁定準許撤訴。
2025年12月26日,涼州區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稱,經該院審查以聶鵬立、劉新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向武威市涼州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期間建議該院撤回起訴。涼州區檢察院撤回起訴后,偵查機關對聶鵬立、劉新明知是槍支而予以出售的主觀故意再未獲取新的證據,且涉案槍支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現不能做出鑒定,故認定二人主觀明知的證據不足,不符合重新起訴條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聶鵬立、劉新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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