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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父母留公證遺囑:老宅歸長子!
拆遷后換兩套房,兩位喪偶兒媳帶著孫女起訴:“我們盡了孝,應分房產!”
長子拿出村委會見證的協議:“一號房歸我,二號房歸三個妹妹!”
法院最終判決:喪偶兒媳不享有繼承權;一號房屋歸長子趙剛,二號房屋由三位女兒均分;銀行存款依法定繼承分割。
——親情可貴,但法律只認“主要贍養”!
故事要從2004年說起
趙建國與錢秀英夫婦在村中獲批宅基地,親手建起平房五間。他們育有六名子女:長子趙剛、次子趙鵬、三子趙強、長女趙梅、次女趙蘭、三女趙芳。
次子趙鵬與妻子李梅婚后育有一女趙雪;三子趙強與妻子王靜婚后育有一女趙雨。1999年,趙鵬因病去世;2001年,趙強意外離世。
2004年11月,趙建國、錢秀英分別前往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內容一致:
“我們名下的老宅,屬于我個人的份額,死后由長子趙剛繼承。”
2009年,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老宅被納入騰退范圍。趙建國與甲單位簽訂《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用補償款購買兩套安置房:
一號房屋(83.98平方米)
二號房屋(83.98平方米)
兩套房屋均登記在趙建國名下。
此后,趙剛一家與父母共同居住在一號房屋,并承擔房屋裝修、家具購置、水電燃氣及大部分醫療費用。2015年,在舊宮一村村委會四名干部現場見證下,趙建國、錢秀英與四個在世子女簽署《贍養老人協議》,明確約定:
“老人百年后,一號房屋歸趙剛所有,二號房屋由趙梅、趙蘭、趙芳三人共同繼承。”
2017年錢秀英去世,2020年趙建國離世。
不久后,趙雨、王靜、趙雪、李梅四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依法分割一號、二號房屋;
分割趙建國、錢秀英名下銀行存款共計367,487.94元;
確認王靜、李梅作為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分配。
趙剛堅決反對:“有公證遺囑,又有家庭協議,房子早有安排!她們只是偶爾幫忙,根本談不上‘主要贍養’!”
法院審理認為
第一,公證遺囑合法有效,拆遷利益屬于遺囑范圍。
老宅系趙建國、錢秀英婚后自建,屬夫妻共同財產。二人通過公證遺囑將各自份額指定由趙剛繼承,意思表示真實、程序合法。
雖然老宅已被拆除,但一號、二號房屋系用拆遷補償款直接購置,屬于原物的替代性利益。根據法律規定,遺囑效力自然延續至拆遷所得財產。因此,兩套房屋本應全部由趙剛繼承。
第二,《贍養老人協議》構成對遺囑的有效變更。
該協議由趙建國、錢秀英捺印確認,趙剛、趙梅、趙蘭、趙芳簽字認可,并有村委會四名工作人員作為見證人全程參與。
協議明確將二號房屋分配給三位女兒,系趙剛自愿放棄部分權益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尊重家庭內部協商結果,按協議內容分割房產。
第三,王靜、李梅未被認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二人雖提交了微信轉賬記錄、保姆證言等證據,但經查:
轉賬款項實際由趙芳統一收取后用于支付護工費用;
保姆僅在輪值期間短期照料,并非長期專職護理;
趙建國、錢秀英晚年長期與趙剛共同生活,日常起居、大額醫療支出均由趙剛承擔。
法院認為,二人確有贍養行為,但未達到“主要”程度,不符合《繼承法》第十二條關于喪偶兒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條件。
第四,銀行存款未被遺囑或協議覆蓋,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由于遺囑及《贍養老人協議》均未涉及存款分配,該部分遺產依法定繼承辦理。
趙鵬、趙強先于父母去世,其應繼份額由女兒趙雪、趙雨代位繼承。
最終,六位繼承人(趙剛、趙雪、趙雨、趙梅、趙蘭、趙芳)平均分割存款。趙剛在父母去世后支取的部分款項,需向其余五人各返還43,990元。
判決結果
一、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的一號房屋由趙剛繼承;
二、二號房屋由趙梅、趙蘭、趙芳共同繼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額;
三、趙剛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趙雪、趙雨、趙梅、趙蘭、趙芳各支付43,990元;
四、趙建國、錢秀英名下銀行賬戶余額,由六位繼承人各繼承六分之一;
五、駁回王靜、李梅要求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
公證遺囑效力極強,拆遷利益自動納入繼承范圍。
老房滅失不等于遺囑失效,只要未被新遺囑撤銷,其效力可及于補償款、安置房等替代財產。
“盡了贍養義務”不等于“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法院判斷標準包括:是否長期共同生活、是否承擔主要生活及醫療費用、是否提供持續性照料。偶爾探望或小額資助難以構成“主要”。
家庭內部協議可變更遺囑,但需全體相關繼承人簽字確認。
若有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見證,更能增強協議證明力,避免后續爭議。
此類案件涉及宅基地、拆遷政策、繼承順位、贍養認定等多重法律問題,證據繁雜、專業性強。建議在立遺囑、簽協議或發生糾紛前,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親情破裂、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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