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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奶奶留下一套房,遺囑寫明:50%給小女兒,50%給孫子。
兩人協商后簽協議:孫子拿房,給姑姑60萬補償款。
可到了付款日,孫子只付了部分,還擅自扣下6萬多,理由是:“你領了奶奶的撫恤金,該分我一份!”
姑姑起訴,要求:
? 支付尾款61421元
? 支付違約金18萬元(協議約定30萬,她主動降了)
? 支付逾期利息
孫子辯稱:“另案在審撫恤金,我有權抵扣!”
法院最終判決:
? 孫子仍需支付尾款7655元 + 違約金1萬元
? 18萬違約金過高,大幅調減
? 擅自抵扣無效,撫恤金不能隨便扣房款!
這場“親情+金錢”的拉鋸戰,再次警示:協議就是合同,不能憑感覺“扣錢”!
?? 故事還原:一紙協議,為何引發兩場官司?
李老太太與老伴育有三子女:
大女兒:王梅
小女兒:王芳(原告)
兒子:王強(2017年去世,留有一子王浩,即被告)
2024年1月,李老太太去世,留有公證遺囑:
位于房山區的一號房屋,50%由小女兒王芳繼承,50%遺贈給孫子王浩。
為方便過戶,2024年4月26日,王芳與王浩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
王芳放棄50%份額,由王浩一人繼承整套房屋;
王浩向王芳支付60萬元補償款;
50萬元通過公證處提存(已履行);
余款10萬元須在取得繼承公證書后30日內付清;
若逾期,違約金為全款的50%(即30萬元)。
2024年4月30日,王浩拿到公證書,5月21日王芳收到提存款50萬元。
按約定,10萬元應于6月14日前支付。
但王浩僅在6月14日轉賬38579元,剩余61421元遲遲未付。
原因?王浩稱:
“你領了奶奶8萬多元的喪葬撫恤金,我和大姑都該分!我先扣著,等另案判決再說。”
原來,王浩和王梅已另案起訴王芳,要求分割撫恤金。
2024年9月29日,法院判決:
王芳需返還王梅30295元、王浩698日晚間
并承擔部分訴訟費667元。
10月9日(本案開庭前一日),王浩將61421元減去6988元+667元=53766元轉給王芳。
但王芳拒絕抵扣:“這是兩碼事!”
?? 法院評析:協議有效,但擅自抵扣違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
? 一、《遺產分割協議》合法有效
雙方自愿簽署,內容清晰,具有法律約束力。
? 二、王浩無權擅自抵扣尾款
撫恤金分配在付款時尚未判決,債務金額不明確;
法定抵銷需雙方互負到期債務,且標的物種類相同;
更重要的是——王浩無權代王梅主張權利,擅自扣款侵犯王芳權益。
→ 61421元付款義務不能因另案未決而中止。
?? 三、違約金過高,依法調減
協議約定30萬違約金(全款50%),明顯過高;
王浩延遲金額僅占總款10%,且在判決后立即支付;
王芳實際損失主要是利息;
→ 酌情調整為1萬元違約金,已包含利息損失,不再另計。
?? 四、尾款仍需補足
因王芳拒絕抵扣,王浩實際只付53766元,尚欠7655元應繼續支付。
?? 律師專業提醒
本案揭示兩大常見誤區,務必警惕:
“我有理就能扣錢”?錯!
即使對方確實欠你錢,也不能單方抵扣其他合同款項,除非雙方書面同意或法院確認債務明確。
天價違約金未必能拿全
《民法典》第585條允許法院調減過高違約金。實踐中,超過實際損失30%的部分通常難獲支持。
?? 正確做法:
若擔心對方不返還款項,可申請財產保全或另行起訴;
簽訂協議時,違約金建議設為日萬分之五至千分之一,更易被法院支持;
撫恤金、房產補償款屬不同法律關系,切勿混同處理。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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