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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期,眾多用人單位就社保繳納、補繳、放棄參保及掛靠等用工合規問題咨詢頻繁。本文結合現行法律規定及煙臺市社保經辦實操規范,對企業高頻社保合規問題逐一梳理解答,明確核心合規原則與實操要求,供用人單位參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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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勞動者出具《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對用人單位是否產生免責效力?
答
不產生免責效力,該承諾或約定自始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通過任何形式的合意予以免除或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司法實踐中,法院也明確指出此類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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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可否以勞動者已出具《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為由進行抗辯?
答
用人單位以此抗辯難以得到支持,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承諾無效后,用人單位仍屬于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因勞動者曾作出放棄社保的承諾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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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若勞動者同時放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該約定效力如何?用人單位是否仍需支付?
答
該約定無效,用人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首先,放棄繳納社保的約定因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而無效。在此基礎上,約定勞動者放棄因單位違法(未繳社保)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請求權,該約定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法定賠償責任,排除了勞動者的核心權利,同樣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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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申報繳費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答
依據《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月足額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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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用人單位逾期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行政主管部門可作出何種行政處罰?
答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面臨以下行政責任:
1.補繳與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罰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強制劃撥: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4.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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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6: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的滯納金應由誰承擔?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滯納金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如果用人單位多次通知勞動者參保,勞動者均明確表示不參保,并單方出具或與用人單位簽署《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的,用人單位可以此為依據請求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已支付的滯納金,部分法院會酌情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分配滯納金承擔比例。[(2024)粵06民終2679號靳某、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社會保險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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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7:任何情形下用人單位都可辦理社會保險補繳嗎?
答
煙臺市范圍內符合以下四種情形的可以申請補繳:
1.用人單位與職工對于勞動關系無異議且一次性補繳年限不足3年(35個月以內)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即1995年1月1日)后用人單位與職工對于勞動關系無異議且一次性補繳年限不足3年(35個月以內)的,補繳單位需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交補繳申請及補繳期間的會計總賬、明細賬、原始憑證、工資表、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社保經辦機構對補繳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復審,認定符合補繳條件后,方可補繳。
2.用人單位與職工對勞動關系有爭議和一次性補繳3年以上(含)的,需提供有效法律文書,再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即1995年1月1日)后用人單位與職工對勞動關系有爭議和一次性補繳3年以上(含)的,申請人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行政責令整改通知書,以此作為核實社會保險費補繳的依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單位提供的原始工資發放會計憑證、銀行發放工資證明等核定繳費基數。
上述兩種情形,用人單位按照申報并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和各年度各項保險費的繳費比例補繳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補繳所需表格、材料,可從煙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官網:
(http://rshj.yantai.gov.cn/)“社保費補繳流程及所需材料”中下載。
3.計劃內臨時工以及合同制工人補繳。
魯人社規〔2019〕13號、魯人社字〔2019〕226號和煙人社辦發〔2020〕15號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即1995年1月1日)前企業原招用的計劃內臨時工等轉招為合同制工人的,其轉招前按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未繳費的時間段,可以進行補繳,由職工所在單位或職工本人提交書面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審核職工人事檔案、勞動合同等原始材料,符合補繳條件的進行補繳。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補繳。
2011年7月1日之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在待遇領取地申請延長繳費5年(60個月),延長繳費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足15年。
提示:根據煙臺市社保補繳業務辦理對外口徑,前述4種補繳情形中,除第4種情形系由勞動者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補繳手續不產生滯納金,其他由用人單位補繳的情況仍需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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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8: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后,可否向勞動者主張返還已發放的社會保險費補償?
答
在完成舉證責任的條件下可以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二款,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關鍵前提是:用人單位必須能夠舉證證明,其此前向勞動者支付的款項是明確區別于工資的、專門用于替代社保繳費的“補償”或“補貼”。如果該款項與工資混同發放,無法區分,則用人單位的主張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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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9: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負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轉正后再辦理參保,該約定是否合法?
答
該約定無效,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強制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期的一部分,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任何免除該義務的約定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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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0:用人單位應當如何合規應對全日制勞動者拒不將社保關系轉入新用人單位、要求不繳納社會保險并請求折現補償等其他堅持不在本單位參保的情況?
答
用人單位應當知曉簽訂放棄社保協議、發放社保折現補償的行為,均會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亦會構成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重要證據。針對勞動者堅持不在本單位參保的情形,用人單位可按用工階段通過以下合規路徑處理:
1.入職審查階段:直接不予錄用
用人單位在錄用前,應通過社保參保記錄核查勞動者參保狀態,明確告知勞動者入職后需依法在本單位參保,不得放棄社保或要求折現補償。若勞動者明確表示拒絕在本單位參保、不愿轉移社保關系,或堅持要求放棄社保,用人單位可基于用工合規風險防范,直接作出不予錄用的決定,并書面告知勞動者不予錄用的原因(明確系因勞動者拒不配合依法參保),完整留存相關溝通記錄及告知憑證,避免后續爭議。
2.仍處于試用期內勞動者,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需事前在錄用通知書、勞動合同中明確錄用條件,將“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辦理參保手續、不轉入社保關系、要求放棄社保或折現補償”列為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的情形,由勞動者書面簽字確認。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者出具書面《社會保險參保催告書》,要求其限期辦理參保手續并告知法律后果,完整留存送達憑證。催告期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仍拒不配合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屆滿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已轉正勞動者,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針對已轉正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出具書面《社會保險參保催告書》要求其限期整改;催告期滿仍拒不改正的,可依據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已將該行為明確列為嚴重違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結語
社會保險繳納是勞資雙方的法定強制義務,在此也提醒煙臺各類用人單位恪守法律規定,規范參保、補繳等操作,規避各類法律風險,保障勞資雙方權益。
宋依霖
山東鑫士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主任助理
專業領域
民商事爭議解決、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工作業績
從業以來為中石油、昆侖能源、益閣新能源集團、業達歐力普、龍湖置業、凌宇機械、海翌能源、楓林混凝土等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參與辦理過多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類糾紛案件,積累了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
所獲榮譽
2024年度第六屆煙臺律師辯論賽團體一等獎、優秀辯手
2024年山東省律師辯論賽團體優秀組織獎、優秀辯手
2025年度第七屆煙臺律師辯論賽團隊一等獎、最佳辯手
2025年山東省律師辯論賽團體亞軍、優秀辯手
煙臺律師產業法律服務產品一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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