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姿勢了。
昨晚凌晨一點,單依純與李榮浩完成了一次相對體面的“隔空和解”。
單依純公開致歉,明確承認問題,說明巡演曲目版權審核與授權申請均由主辦公司全權負責,并給出整改路徑——自查糾錯、停止演唱、刪除內容、復盤流程、成立版權核查組、多層審核確認。態度清晰,動作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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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榮浩則劃出邊界:此事若不再發酵、不再牽連家人,他承諾不再主動提及;同時,強調自己并非為了賠償,“要是想要錢,一開始授權即可”。這句話也是定調,他發難的核心不是錢,而是規則與尊嚴。
我也注意到,單依純這輪巡演的聯合主辦百沐娛樂和闊景音樂也發布了致歉信,“妥善處理本次事件引發的各項后續事宜,絕不推諉懈怠。”
從輿論走向來看,這是一次相對完整的責任閉環:當事藝人表態,權利人止損,主辦方承擔執行責任。更重要的是,討論沒有繼續滑向情緒對立,而回到了規則層面。
01 一堂高強度的版權公開課
對于音樂行業和大眾而言,李榮浩質疑單依純強行侵權事件的最大價值,并不在“誰贏誰輸”,而是在于,爭議結束之后,能留下什么?
首先,這無疑是一堂高強度的版權意識公開課。可能很多人第一次意識到:綜藝舞臺翻唱與商業巡演演唱,權利結構完全不同,不同場景需要不同的授權。
通俗地講,在電視臺唱一首歌,和在體育館售票唱一首歌,法律意義完全不同。很多觀眾過去并不關心這些差異。音樂在大眾認知中更像是情緒資產,而非權利資產。但對創作者而言,每一首作品都是可被明確計價、明確授權、明確追責的法律對象。
這次事件讓“表演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些原本只存在于合同條款里的概念,被拉到公共討論場域。它不再只是律師與版權經理的專業術語,而是應成為巡演制作的基礎常識,甚至普通觀眾也能理解。今天,甚至還上了個“音樂版權元年”的熱搜。
其次,有望倒逼版權流程的前置化與制度化。實際操作中,很多團隊過去把版權問題放在執行末端,能唱就唱,不能唱也硬唱,出現爭議再處理,先上車后補票很常見。
單依純在微博提到,要“成立版權核查組”,如果只是公關姿態,意義有限;但如果真正落地為標準化流程——曲目清單提前鎖定、授權狀態分級標注、拒絕即刪除、不以演出臨時性為借口,那單依純以后就是版權合規的標桿。
再次,版權風險預判應成為常規動作。熱門翻唱往往帶動情緒與流量,但同樣伴隨高曝光與高審視。一旦涉及未授權使用,損失的不只是費用,更是公眾形象與行業信用。版權風險預判,不應發生在輿論爆發之后,而應嵌入巡演立項之初。如果這次事件真的推動行業形成標準化流程,那就是一件大好事。
音樂行業從來不怕有beef。真正值得在意的是,beef之后,規則有沒有被寫得更清楚,流程有沒有被補得更嚴密,敬畏有沒有成為共識。如果這次風波,能讓更多巡演團隊乃至從業者達成更清晰的行業共識:尊重權利,完善流程,讓版權不再懸于空中,而是落在執行層面,那它就不僅是一場風波,而是一次必要的行業修正。
02 十三年前的“舊案”回顧
最后,還想回顧一下吳向飛喊話李榮浩侵權道歉的插曲。
2013年3月8日,在陳坤「行走的力量」公益音樂分享會上,尚未成名的李榮浩以音樂總監的身份參與其中,并與陳坤合作表演了吳向飛作詞的歌曲《路一直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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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指出,這場公益音樂會有東風標致的品牌露出,經查證,“The way 路”2013陳坤和他的朋友行走音樂分享會由東風標致308首席贊助,不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的合理使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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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別忘了,2013年還是適用的2010年頒發的《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只需要表演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即可認定免費合理使用。所以這場公益音樂會,仍然符合相關條件。
直到2020年修正的《著作權法》,才追加了“不以營利為目的”這條表述,也就是之后的公益演出,除了“不要公眾收費,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也需要滿足“無商業贊助、無品牌宣傳、無引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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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看,按照2010年《著作權法》,表演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所以李榮浩沒有侵權。最后想說,感謝李榮浩,讓我深入學習了《著作權法》,也給大眾上了一堂生動形象的版權公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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