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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或承包方)都有一個根深蒂固的認知:只要和傷者確認不存在勞動關系,就可以高枕無憂,不用承擔任何工傷相關責任。
甚至有不少人會主動規避勞動關系,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以“臨時工”“外包”為由拒絕承認用工關系,認為這樣就能免除工傷賠償義務。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答案是: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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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會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為前提,但從全面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特定情形下,即便不存在勞動關系,相關責任主體也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今天就結合真實案例和法律規定,一次性說清這個容易踩坑的法律知識點。
真實案例:無勞動關系,依然要賠工傷!
某建設公司承建一棟大樓工程,為了省事,將部分施工工程分包給了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周某。周某隨后聯系了小吳到工地干活,雙方約定報酬按日結算,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
某天,小吳在施工過程中不慎摔下樓受傷,隨即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人社部門以小吳與建設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小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也未支持其主張。
無奈之下,小吳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建設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周某,應當依法承擔小吳的工傷保險責任,遂向法院提出抗訴。最終,法院采納了檢察監督意見,撤銷了原錯誤判決,人社部門也作出了工傷認定,建設公司依法向小吳支付了全部工傷賠償費用。
這個案例清晰地告訴我們:勞動關系不是承擔工傷責任的唯一前提,違法分包、轉包等情形下,即便沒有勞動關系,責任主體也無法免責。
重點梳理:5種無勞動關系仍需擔工傷責任的情形
結合《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條文,以下5種情形,即便不存在勞動關系,相關單位也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一定要記牢!
情形1:違法轉包——轉包給無資質主體,雇工工傷由轉包方擔責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將自身承包的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轉包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
情形2:違法分包——分包給無資質主體,雇工工傷由分包方擔責
與違法轉包類似,承包人將承包的業務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人,分包人招用的職工因工傷亡時,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比如建筑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包工頭”手下的工人受傷,建筑公司需承擔工傷責任。
情形3:掛靠經營——掛靠人雇工工傷,被掛靠單位擔責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因工傷亡的,由被掛靠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舉例:張某掛靠某運輸公司從事貨運業務,自己招聘司機李某,李某在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即便李某與運輸公司無勞動關系,運輸公司也需承擔工傷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情形4:“包工頭”及雇工工傷——違法轉包/分包方擔責
承包單位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無論是“包工頭”本人因工傷亡,還是其招聘的職工因工傷亡,均由違法轉包、分包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明確:“包工頭”與其聘用的施工人員因工傷亡,就工傷保險制度和責任而言,無本質區別,均應由承包單位擔責。
情形5:退休返聘——未享養老待遇,原單位仍擔責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原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此外,用人單位招用已退休、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若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該人員因工作受傷也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
關鍵提醒:別混淆“工傷責任”與“勞務受害責任”
很多人會把“無勞動關系的工傷責任”和“勞務關系中的受害責任”搞混,這里特別區分:
1. 上述5種情形,屬于工傷保險責任,即便無勞動關系,也需按《工傷保險條例》承擔賠償(如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責任主體多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
2. 若屬于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如個人請人幫忙干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傷,不適用工傷規定,而是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即過錯責任原則)。
舉例:盧某請村民李某有償打撈落水物品,李某溺水身亡,雙方形成勞務關系,法院根據盧某(未充分提示風險)和李某(自身未注意安全)的過錯,酌定盧某承擔30%責任,李某自擔70%責任。
用人單位風險規避建議
1. 杜絕違法轉包、分包:承包業務時,務必分包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簽訂正式分包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2. 規范掛靠管理:不允許個人掛靠本單位對外經營,若確有必要,需明確掛靠期間的用工責任,為相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
3. 完善退休返聘用工:對返聘人員,明確是否享受養老待遇,如需繼續用工,按規定參保,避免工傷風險;
4. 留存用工證據:即便不是勞動關系,也需留存用工協議、報酬結算記錄、安全培訓記錄等,避免后續糾紛無法舉證;
5. 及時排查風險:定期檢查用工環節,對“臨時工”“外包人員”的用工模式進行合規梳理,避免因違法用工承擔連帶工傷責任。
最后總結
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一般前提”,但不是“唯一前提”。法律設立“無勞動關系仍擔工傷責任”的規定,核心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范用人單位通過規避勞動關系、違法分包轉包等方式逃避責任。
對于勞動者而言,若因工作受傷,即便與對方無勞動關系,也可對照上述5種情形,主張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切勿心存僥幸,違法用工只會面臨更高的法律風險和賠償成本。
收藏本文,轉發給身邊需要的人,避開工傷責任的認知誤區,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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