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一個判例,很特別,發生在香港。
3月31日,香港法院裁定,13名家長通過1名中間人,行賄約110萬港元,以換取子女插隊入讀香港一所國際幼兒園,而判入獄8至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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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行賄的家長總共13人來自11個家庭,被判監禁8至11個月。中間人判的更重,14個月。
案件涉及的是英基國際幼稚園(烏溪沙)。行賄對象是該校的時任行政主任林珍妮,她負責處理入學申請,并利用系統漏洞為行賄者的子女插隊。
林珍妮本人已承認受賄罪名,其判刑程序安排在2026年4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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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的方式是在2019至2022三個學年期間,家長們向該行政主任提供了2萬至20萬港元不等的賄款,總額約110萬港元。
這所幼兒園的招生機制下,孩子通過面試后仍需按輪候名單排序;而涉案的12名學童原本排位靠后,但在家長支付賄款后,他們均獲得了優先錄取資格。
對比內地的刑罰,在行賄罪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就是3萬以下就一般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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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時也給出了,如果在辦案機關掌握線索前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且配合調查(例如指證校方索賄人員),理論上存在“免除處罰”的可能性,或者判處緩刑。
而香港的法官在該案量刑時,她的說理是法院對于破壞社會公平和廉潔基石的行為一直是“零容忍”都態度,強調刑罰的阻嚇性,因此判處了即時監禁。
因為家長通過花錢插隊行為是剝奪他人機會,破壞了社會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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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學位是極度稀缺的資源。家長每一次通過賄賂進行的“插隊”,本質上是對另一名守法家長受教育權的暴力剝奪。法院保護的是那個默默排隊、沒有送禮的普通家庭。
法院認為,雖然英基國際幼稚園是私立/資助性質的國際學校,但在香港法律下,雇員若收錢辦事即屬貪污。法庭以此案正告家長:私立機構也不是法律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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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僅被處以罰款或緩刑,就等于向社會宣告:“破壞規則是有成本的,但只要付得起,就可以購買不公。”這將從根本上動搖香港賴以生存的廉潔基石。因此,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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