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執行困境:采礦權查封的實務價值分析
在建筑/房地產領域,工程款回收難是行業痛點,本文結合(2014)西中執字第015號執行裁定書,解析如何通過查封特殊財產(如采礦權)破解執行僵局,為建筑企業提供可復制的執行思路。
一、執行困境:被執行人無常規財產可供執行
建筑工程糾紛中,被執行人常通過轉移賬戶資金、隱匿不動產等方式逃避執行。本案中,申請執行人河南鄭建礦山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執行人”)勝訴后,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執行人”)未履行(2012)西民二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常規財產排查無果。
二、關鍵突破:挖掘特殊財產——采礦權
執行法院通過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都蘭享有采礦權并依法取得采礦證書。采礦權證號為(CX)”。采礦權作為用益物權,屬于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范疇,具備可執行性。
三、操作步驟:采礦權查封的法律依據與流程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法院作出查封裁定。
具體措施:裁定書明確“依法查封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青海省都蘭縣國土資源局采礦權證號為(CX)的采礦權”,并限制“查封期間內不得辦理過戶、轉移、變更、抵押、擔保等相關手續”,從源頭上控制被執行人對采礦權的處置權。
四、實務價值:為建筑企業提供執行新思路
建筑企業在工程款執行中,若被執行人無現金、房產等常規財產,可重點排查其是否持有采礦權、探礦權、知識產權等特殊財產。本案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查封采礦權,既限制了被執行人的資產處置能力,又為后續拍賣、折價償債提供了財產基礎。
結尾延展
建筑工程執行需結合行業特點挖掘財產線索,除采礦權外,還可關注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股權、機械設備等。若您面臨類似執行困境,建議委托專業律師通過工商檔案查詢、不動產登記中心調查、自然資源部門核實等方式,全面排查被執行人財產。
城市:日照
領域:建筑/房地產
作者:王名成,山東知律律師事務所
來源:裁判文書網中的裁判文書,案號:(2014)西中執字第015號
判決書內容: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14)西中執字第015號
申請執行人:河南鄭建礦山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河南鄭建礦山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本院查明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都蘭享有采礦權并依法取得采礦證書。采礦權證號為(CX)。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青海省都蘭縣國土資源局采礦權證號為(CX)的采礦權。
二、查封期間內不得辦理過戶、轉移、變更、抵押、擔保等相關手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張永濤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吳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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