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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歲的王小菲(化名),為給自己喜歡的某偶像團體成員應援打榜,在沒經過父母同意的情況下,5個月內花費6萬余元,在網絡店鋪購買明星照片、塑料扇等周邊物品。王小菲的父母對她的消費不予追認后,王小菲將網店起訴至法院請求退款。
近年來,因未成年人購物、游戲充值、直播打賞等網絡消費引發的退款糾紛較多,且涉訴未成年人低齡化明顯。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這一問題給予回應。《指引》確立了未成年人網絡充值、直播打賞效力的判斷方法,以及認定相關行為無效后的處理。
這是最高法第一次專門針對涉未成年人民事審判工作制發的司法文件,對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審判工作予以系統性規范。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注意到,針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撫養權、探望權等糾紛,《指引》也提煉形成可操作的規則,強化未成年人權益保障。
聚焦網絡消費糾紛:精準界定行為效力
在前述案件中,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小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短時間內進行大額消費,與其年齡、智力水平等不相適應,又未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合同締約主體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判令店鋪返還相應款項。
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負責人介紹,此類案件中,事實認定往往存在難度,如網絡購物、充值、打賞行為是否為未成年人本人實施、是否經過了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等,需要結合雙方所提交證據予以充分查明。
為此,《指引》規定,審理未成年人為當事人的網絡游戲充值、直播打賞等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具體合同的性質及內容,充分考慮合同與未成年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后果以及合同標的、數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因素,綜合判斷締約行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是否相適應,準確認定合同效力。
“核心是要根據具體合同情況,綜合判斷締約行為是否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相適應。”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林艷琴解釋,在此類訴訟中,作為原告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往往難以及時固定證據,在未成年人充值、打賞之時,監護人可能尚不知曉,更不可能固定證據。
“在此類案件審理中,除未成年人自身的陳述外,監護人通常難以提供其他直接證據。因此,這類案件更有賴于法官依據間接證據進行論證,并得出最終結論。”林艷琴表示,此類案件的重點往往在于法官如何判斷網絡中呈現的虛擬形象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行為特點、消費習慣及作息規律等,從而認定締約行為是否系未成年人本人實施,這要求法官進行充分論證、謹慎作出結論,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
此類合同無效后如何處理?《指引》也作出規定:當事人針對無效合同訴請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的,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訴請賠償損失的,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締約過程、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情況等因素,認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相應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陳海儀認為,《指引》對未成年人網絡充值、直播打賞等高頻糾紛給予了及時回應,細化了“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核心判斷原則,結合合同性質、標的金額、未成年人認知能力、父母監管等因素綜合認定合同效力,既保護了未成年人免受網絡不理性消費的侵害,也兼顧了市場交易的公平以及對家長監管問題的審視。
保障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權益:明確撫養規則
除了聚焦網絡空間的未成年人財產權益保護,《指引》更將目光投向未成年人成長的核心場景——家庭,針對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障這一重點難點問題,作出了細化規范,讓“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落地生根。
民政部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2024年全年通過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達89.1萬對。這些案件中不少涉及未成年子女,他們的權益如何保障?
針對離婚糾紛和同居關系糾紛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指引》要求,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雙方撫養意愿、撫養能力、道德品行等因素,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為標準確定直接撫養人。
其中,未成年子女已滿8周歲的,法院應當充分聽取其意見,尊重其真實意愿。未成年子女不滿8周歲但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法院也應當聽取其意見,并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和智力發育狀況,判斷其真實意愿。未成年子女表達的意見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說明,并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進行處理。
陳海儀表示,《指引》在落實民法典尊重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真實意愿規定之外,將不滿8周歲但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也納入意見聽取范圍,進一步落實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讓裁判更加合法合情。
《指引》還要求,審理相關案件時,應當注意審查當事人擬分割的財產中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嚴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遭受侵害。
在離婚后,父母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探望,是對其撫養、教育和保護,增進親子感情的重要方式。但在實踐中,常常出現父母另一方不愿意配合的情況,導致探望權的執行面臨障礙。
“探望權的實現涉及情感與人身關系,法院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手段,既擔心該類強制措施加劇雙方對立激化矛盾、傷害孩子心理,又缺乏柔性執行工具。”全國政協委員、寧夏律協會長、寧夏寧人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建國在調研中發現,部分案件中的家長存在搶奪藏匿子女、惡意阻撓探望等行為,導致探望權執行陷入“一執就僵、不執則廢”的困境。
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負責人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介紹,法院作出裁判前,一方存在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的,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專門進行了規制。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害禁令、請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等方式,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對于法院作出裁判后,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該負責人表示,這屬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為。一方面,人民法院盡力做好釋法明理、疏導教育工作,努力讓當事人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配合對方當事人進行探望,如果當事人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延伸工作,為當事人提供合適的探望場所,或者通過社會組織協助探望,為當事人探望創造更好條件。
創新執行方式:凝聚多方合力,保障探望權落地
在最高法此前公布的一件涉未成年人家庭保護典型案例中,不僅孩子的父母就探望事宜屢次發生分歧,父女之間也產生隔閡。法院認為,單純通過探望權判決難以達到實質性化解矛盾的目的,在訴訟中借助社工、心理咨詢師等社會力量,通過協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權的順利行使。
這次探望后,父母之間達成了新的探望協議,審理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后經回訪了解,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有所緩和,探望依協議約定順利開展。
為破解探望權執行難題,讓司法保護更有溫度、更具實效,《指引》總結實踐經驗,整合多方力量,為探望權的順利實現提供了全方位的路徑支撐。
在審理環節,《指引》統一探望權糾紛案件的裁判思路,探索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探望實現方式,比如要求明確探望內容,在裁判文書中寫明有關探望的具體時間、地點、頻率等,避免因裁判內容不具體導致難以執行;同時要求拓寬探望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見面、電話、網絡等多種方式予以探望,加強親子間的溝通聯系。
“目前實踐中,往往僅依靠法官完成跟蹤回訪或當事人自動履行,可能難以保障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機制運行以及案件的執行。”林艷琴認為,《指引》為此提出了若干創新機制,對于如何解決實踐中的撫養與探望問題提供了原則性的指引。
在執行環節,《指引》規定,可以探索由專門團隊或專人負責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執行,確保由更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負責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執行;規定在執行中應當優先做好釋法明理、疏導教育工作,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
《指引》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探索與民政、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單位協作,為當事人提供合適探望場所,或者委托社會組織協助當事人進行探望,提升執行成效。
“這些創新是落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中國實踐具體體現,既有利于維護司法的權威,又有利于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值得積極推廣。”林艷琴說。
劉建國還建議,實踐中可以針對未成年人嬰幼兒、學齡前兒童、學齡兒童不同年齡段的身心特點設定差異化方案。他舉例說,針對嬰幼兒的探望,可以以穩定撫養環境為主,采取短時、撫養方在場等方式探望;而針對學齡兒童,則可充分聽取子女意愿,逐步嘗試周末、假期分段探望,并可引入雙方均信任的親屬或社工作為“探望陪同人”,監督、協助探望平穩實施。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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