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揚州市應急管理局4月1日發布的《揚州儀征經濟開發區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蘇)有限公司“8·5”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2025年8月5日,儀征經濟開發區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蘇)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火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896萬元。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外包單位未經審批違章動火,生產經營單位未充分辨識作業現場安全風險,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行業部門安全監管和屬地安全管理不嚴格,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涉事船舶為單機單舵汽車滾裝運輸船,總長199.99m,型寬37.7m,最高15層(部分5層),該船設LNG罐艙1個,罐艙內置LNG燃料罐2個。SA-1船建造分為分段制造、分段中組、合攏搭載、下水、調試、試航等階段。事發時,SA-1船處于船體合攏階段,兩個LNG罐體已安裝完畢,罐艙蓋板已就位,上下分段以及立柱正在調整連接。
江蘇金陵共有外包商67家,SA-1船船體合攏階段共涉及20家。2025年8月5日下午進入罐艙作業的22人分屬8家企業,主要作業內容包括設備及管道安裝、焊接、打磨除銹等。
2025年8月5日14時36分許,正翔公司員工和某海在監護人未在場的情況下開始焊接,約2-3分鐘后,發現左側LNG儲罐右后吊耳北側有火光,隨即用手(戴焊工手套)拍打滅火,其后使用滅火器滅火未果,火勢進一步擴大。其他作業人員相繼發現火情,陸續撤離作業現場。由于罐艙內部結構復雜,施工腳手架和艙層交錯,友誼公司員工和同景公司員工共7人未及時撤離而被困。
14時43分,江蘇金陵項目主管劉某林得知火情后,報告項目經理褚某海。14時44分,褚某海先后向安環部護船組長趙某驤、生產理部部長陳某榮、安環部部長趙某軍和安全總監楊某杰通報情況。15時02分,楊某杰撥打119電話報警。
8月5日15時04分揚州市消防支隊出警,15時14分首批救援人員到達現場。由于罐艙結構復雜,濃煙積聚,能見度低,時有轟燃發生,救援難度較大,后通過開設排煙口、深入內部搜救、切割艙壁打開救援通道等措施,至16時14分,救出張某東、史某呵、魏某民、王某罕,4人均無生命危險。
經20余次搜索,8月6日9時18分,在罐艙尾部腳手架搜救出第1名失聯人員;10時19分,在罐艙尾部艙底處搜救出第2名失聯人員;19時03分,在罐艙3層西側檢修平臺搜救出第3名失聯人員,3人均無生命體征。
事故調查報告指出,事故前期火警報告有所延遲,后續救援響應迅速,克服高溫濃煙與復雜地形困難,決策科學、措施得力,及時營救出4名被困人員,減少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后期處置亦未造成環境次生災害。
1名死者為友誼公司員工,2名死者為同景公司員工。
經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正翔公司現場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申報審批手續,動火人員焊接作業時掉落的焊渣引燃儲罐表面聚氨酯泡沫保溫材料,火勢蔓延快,大量高溫有毒濃煙(主要是HCN和CO)迅速充滿整個罐艙,導致同景公司和友誼公司共7人被困,最終造成3人中毒窒息死亡。
正翔公司現場負責人兼監護人賀某彬,未規范履行申報程序,未履行監護職責,組織未申請且未經批準的人員動火,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正翔公司員工和某海,違規動火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江蘇金陵項目經理褚某海,涉事船舶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動火作業管理混亂,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江蘇金陵法定代表人江某忠等4人被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建議儀征開發區、儀征市工信局、儀征市消防大隊分別向儀征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儀征市政府向揚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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