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件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
一起案例中,被告人王某文十余年間偷盜十余名幼兒出賣,已被執行死刑。
一起案例中,夫妻先后出賣5名親生子女獲利47萬元,雙雙獲刑。
“王某文等拐賣兒童案”中,王某文自2001年起,十余年間流竄湖南、湖北、四川等地以偷盜手段拐賣兒童共計14人,導致眾多家庭骨肉分離、親情斷裂、家庭破碎,給失子家庭造成嚴重身心傷害和巨額財產損失。人民法院對王某文依法判處并執行死刑,彰顯了打擊拐賣犯罪絕不手軟的鮮明態度,有力震懾潛在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文從2001年10月開始實施拐騙、拐賣兒童犯罪,2006年11月17日因拐騙1名兒童被以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后,繼續流竄多地實施拐賣兒童犯罪。2015年12月10日,王某文因拐賣3名兒童被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刑略)。服刑期間,王某文因所實施的其他拐賣兒童犯罪被相繼偵破,于2019年3月15日被從監獄解回受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文還有以下漏罪事實:
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文化名“王維”,單獨或伙同王某瓊、胡某雄(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以出賣為目的,在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等地偷盜未滿六周歲的幼兒共計11人,販賣至廣東省。其中,王某文參與拐賣兒童11人,非法獲利19.9萬元;王某瓊、胡某雄各參與拐賣兒童1人。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文以出賣為目的,偷盜、販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王某文偷盜幼兒11人予以出賣,致被害人親屬遭受巨大的精神打擊且為尋親蒙受巨額經濟損失,部分被害人父母自殺未果、離婚,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王某文到案后對多數罪行拒不如實供述,不配合偵查機關查找被拐兒童,無悔罪表現。據此,對王某文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某文已被依法核準并執行死刑。
“邱某江等拐賣婦女案”中,2018年至2021年3月,邱某江以介紹婚姻為名,通過他人介紹,從監護人處收買或騙得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先帶至住處控制,后高價賣予他人為妻。邱某江拐賣婦女6人,非法獲利共計19萬元,并奸淫其中2名婦女。人民法院對邱某江以拐賣婦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某會等拐賣兒童案”中,李某會與妻子張某榮在已育有多名子女的情況下,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生育后即將所生子女出賣給他人,先后出賣5名親生子女,非法獲利共計47萬元。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李某會、張某榮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李某會和張某榮分別獲刑十一年六個月、五年。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李某會與其妻被告人張某榮在已育有多名子女的情況下,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生育后即將所生子女出賣給他人,先后出賣5名親生子女,非法獲利共計47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李某會、張某榮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李某會、張某榮拐賣多人,依法應從嚴懲處。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某榮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據此,
對 李某會 以拐賣兒童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對 張某榮 以拐賣兒童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陳某雅拐賣兒童案”中,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陳某雅通過網絡獲取他人送養子女信息,編造自己無生育能力、愿意收養等謊言,從送養人處先后騙取3名嬰兒予以出賣,非法獲利13萬余元。法院認為,陳某雅的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但鑒于其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提供被拐嬰兒下落,并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同案犯,依法從寬處罰。據此,對陳某雅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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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程婷
來源 | 新華社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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