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過法考的人都知道,法考一般不會考尋釁滋事罪,主要有以下五個原因:
一、該法律的作用與其他法律高度重疊,適用范圍過廣。
二、該法律執行標準模糊,拿來當考題的意義不大。
三、該法律的實際執行情況不盡人意。
四、法學界對于該法律存廢與否存在爭議,有不少律師呼吁取消。
五、尋釁滋事罪與依法治國的初心存在矛盾。
尋釁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犯流氓罪者,最高可判死刑。
1983年,流氓罪嚴打期間,就算對婦女吹一聲口哨,都有可能招來牢獄之災。像武大楊某某對肖同學做出的那些性騷擾指控,放在當年,肖同學大概率要被判10年有期徒刑,若是因為其影響過大而被當做典型,更需要從重處理,或直接上升到無期、死緩乃至立即槍決。
流氓罪一共存在了18年。其中,80年代嚴打期間,因流氓罪入獄的人有177.2萬人。(此數據在網上廣為流傳,但因年代久遠,筆者已查不到其官方出處。)
這里講兩個案例——
四川瀘州,有一個姓王的小伙,在路上見到一個女孩,同伴用打賭的方式問他,敢不敢去親這個女孩的嘴?結果小伙子真的去親了,女孩報警,該小伙被抓后,因流氓罪被處以死刑。
吉林的張威軍,在31歲那年,被民警要求到派出所走一趟。張威軍以為是自己狀告別人非法買賣土地的事兒有下文了,結果去到派出所才知道,民警指控其強奸一個名叫劉桂英的女子。當地村民反映,附近壓根就沒有這么一個女子,但張威軍還是在沒有任何實證的情況下被逮捕,因流氓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
流氓罪入罪門檻極低,執行標準模糊,取證主要憑口供而不是實證,且量刑過重,造成大量冤假錯案,是老百姓眼中深惡痛絕的“口袋罪”。最終,國家在1997年取消了流氓罪,并將其拆分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等幾項細分罪名。
但和聚眾斗毆、強制猥褻、聚眾淫亂等罪名不同(這些罪名都有相對嚴格的入罪標準和量刑依據),尋釁滋事罪卻繼承了流氓罪不明確且執行范圍廣的缺點,還在此基礎上,提高了選擇性執法的空間。
1983年嚴打期間,流氓罪對高層、中層、底層幾乎是一視同仁的。比如,山東京劇院演員張于太喜歡參與家庭舞會,和他經常在一起的有山東省軍區司令員之子耿愛平、山東省副省長之子武衛塵、山東呂劇劇團會計之子傅國營、濟南某醫院醫生徐春生以及市民車立君等。最后,耿愛平、武衛塵、傅國營、徐春生、車立君等十多人都被列為“流氓集團”重要成員而被槍斃。
但尋釁滋事罪卻有“刑不上大夫”的特點。以城管為例,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幾乎看不到有城管因為犯了尋釁滋事罪而受到處罰的。但尋釁滋事罪的條款中卻明確提到: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在公共場所毆打他人的,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可以按尋釁滋事罪論處。事實證明,該法律的實際執行是有選擇性的。
能被選擇性執行的法,是不公正的法。中國政法大學的羅翔教授,在他的普法節目中不遺余力地指出,尋釁滋事罪之所以在實際執行中容易造成選擇性執法,是因為這條法律的執行標準過于模糊。他是個溫文爾雅的人,但在那條視頻中卻直截了當地說:此法是我國刑法中的一個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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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另一位法律博主蔡雅奇律師,也在他的節目中提到,尋釁滋事罪是一個讓律師特別無助且使不上勁的罪名,假如律師要對收到尋釁滋事罪指控的當事人進行辯護,根本無從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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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引發的爭議太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特意發布了相關司法解釋公告,希望限制地方執法部門對尋釁滋事罪的濫用、亂用。
最高法強調: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最高法又強調:如認定為尋釁滋事的,應符合“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等條件。比如,“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不一定是尋釁滋事罪,“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是。
最高法還強調:犯(尋釁滋事)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免于刑事處罰。
如此苦口婆心地勸誡,最高法的用意,顯然是想讓地方執法部門少用、慎用、最好不用尋釁滋事罪。但現實卻不盡如人意,12年下來,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范圍不是在減少,而是在擴大。
現在,就算是在網上發一篇文章、視頻,或是寫幾句留言,都有可能構成觸犯尋釁滋事的條件,這就說明,這個罪名已經像當年的流氓罪一樣,與這么一個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逐漸脫鉤,成了一個“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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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尋釁滋事罪已設立有將近30年的時間。以人大代表朱征夫(其本身也是律師)、律師于凱為代表的法律界人士,已經很多次、很多年地向有關部門提出了取消尋釁滋事罪的議案,并同步提出了相應的改進辦法,其實就跟當年取消流氓罪一樣——在取消除尋釁滋事罪的同時,對其涵蓋的原有條款實施進一步地細分和歸類,消除其在執法和量刑上的模糊。但這些提案,盡管一度沖上熱搜,卻被指責為“罔顧現實”,“增加執法人員的負擔”或被扣上“試圖用西方法律觀念來解決中國現實問題”的帽子等,從而被束之高閣。
依法治國的初心,用一句話來說,就是把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里,用法律的明確性來減少權力尋租的空間,以此保障經濟與民生的發展。時間一長,老百姓、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都能從規則的明確中,找到行為的邊界,從而收獲對未來的信心。
這個初心是對的,也得到了億萬老百姓的擁護。
但在具體實施上,如果依的是像“尋釁滋事罪”這樣模糊的,包羅萬象又充滿爭議的法,那顯然是違背了依法治國的本意。如此以往,權力非但不會被關到法律的籠子里,還會在其被濫用時,披上“合法”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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