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
淄博市場監管發布
淄博市食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 專項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為深入推進食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切實發揮整治典型案例警示與教育引導作用,全面提升社會公眾食品安全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凝聚社會共治合力,推動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實。現公布淄博市第一批食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典型案例如下:
沂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沂源縣于家鮮肉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案
2026年3月31日,沂源縣市場監管局對沂源縣于家鮮肉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1月21日,根據某縣農業農村局移交線索,經沂源縣市場監管局調查核實,沂源縣于家鮮肉店從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非法屠宰生豬的沂水縣丁某處購進未經檢疫的豬肉后銷售。當事人從丁某處購進生豬18次,購進貨款共計44520元,當事人未建立進銷貨臺賬,違法所得無法查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及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沂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臨淄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臨淄富田面食小吃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鹵香驢肉案
2026年2月12日,臨淄區市場監管局對臨淄富田面食小吃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鹵香驢肉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食品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1月19日,根據線索,臨淄區市場監管局聯合臨淄區公安分局對臨淄富田面食小吃店進行聯合檢查,發現當事人操作間冰柜內存放有7袋未開封及1袋已開封使用的鹵香驢肉,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臨淄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張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店區鴻昊餐飲店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案
2026年2月12日,張店區市場監管局對張店區鴻昊餐飲店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線索,張店區市場監管局對張店區鴻昊餐飲店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提供不出“張店區鴻昊餐飲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查,當事人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上傳美團外賣平臺進行網絡餐飲服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高青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高青馬海拉面館食品經營許可載明的經營項目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案
2026年1月6日,高青縣市場監管局對高青馬海拉面館食品經營許可載明的經營項目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線索,高青縣市場監管局對高青馬海拉面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外賣平臺上銷售“牛肉涼面”“涼拌土豆絲”等涼菜,但當事人的經營范圍為熱食類食品制售,未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高青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張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馮某誠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6年1月28日,張店區市場監管局對馮某誠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11月17日,張店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某地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稱在辦理當事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建議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張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及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張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店區吉順日用百貨經營部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6年3月10日,張店區市場監管局對張店區吉順日用百貨經營部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線索,張店區市場監管局對張店區吉順日用百貨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對其銷售的保健食品宣傳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欺騙、誤導消費者。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淄博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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