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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蘇義飛律師成功辦理一起涉及美容院提供減肥咖啡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當事人在偵查階段順利取得取保候審。該案再次引發對本罪構成要件、司法解釋適用及辯護策略的關注。蘇義飛律師結合多年辦案經驗及最新法律動態,對本罪進行系統梳理。
一、罪名概述:行為犯,入罪門檻低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摻有上述物質的食品,即構成本罪。該罪屬于行為犯,不以實際危害結果為前提。
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如輕傷以上)或銷售金額達2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銷售金額達50萬元以上、造成重度殘疾等情形,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認定范圍
根據《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年)第九條,以下物質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被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質;
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等名單的物質;
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
典型案例包括:
減肥咖啡中添加西地那非:屬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的物質,構成犯罪;
使用“瘦肉精”(鹽酸克侖特羅)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利用“地溝油”“口水油”生產食用油:無論是否造成實際危害,均構罪;
使用工業甲醛浸泡銀魚或清洗設備致食品污染:構成犯罪。
三、“明知”的認定標準
《解釋》第十條明確,“明知”不要求確知,只要達到概括性明知即可。以下情形可推定明知:
長期從事相關行業,未履行食品安全義務;
無合法購貨憑證;
以明顯低于市場價進貨或銷售;
曾因危害食品安全受過處罰,又實施同類行為。
四、銷售金額的認定:贈品不扣除
在多個判例中明確:將有毒、有害食品作為贈品捆綁銷售的,整體銷售金額均計入犯罪數額,不扣除正常商品價值。消費者為贈品支付了相應對價,贈品應視為銷售行為的一部分。
五、共同犯罪與單位犯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條及《解釋》第十四條規定: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明知他人實施本罪,提供資金、場所、技術、原料、運輸等幫助的,以共犯論處。
六、量刑與罰金
一般應判處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罰金(《解釋》第二十一條);
嚴格適用緩刑,適用緩刑的可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等活動;
具有累犯、前科、主犯、集團首要分子等情節的,依法嚴懲,甚至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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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蘇義飛律師親辦案例提示
在近期辦理的美容院減肥咖啡案中,涉案產品被檢出含有國家禁用藥物成分。蘇義飛律師通過積極溝通、提交法律意見書、強調當事人無主觀“明知”及犯罪情節輕微等辯護要點,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
蘇義飛律師指出:
“本罪入罪門檻低,贈品、捆綁銷售、間接幫助行為均可能構成犯罪。但‘明知’的認定仍有辯護空間,尤其是對非專業從業者、初次涉案者,需綜合其認知能力、進貨渠道、價格合理性等因素進行判斷。”
八、法律動態與風險提示
蘇義飛律師將持續每年更新本罪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判例,建議食品生產經營者:
嚴格審查原料來源,避免使用不明成分的添加劑;
保留合法購貨憑證,建立進貨查驗制度;
對贈品、捆綁銷售產品同樣進行合規審查;
避免為他人提供生產、運輸、倉儲等可能構成共犯的幫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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