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個對象搭進去的青春到底該不該明碼標價?河北這起彩禮糾紛案真是把“好聚好散”的古訓(xùn)拋到了九霄云外。男方喜提一萬元青春補償,女方被判決退還四萬元彩禮。
這女方滿腹委屈振振有詞,大呼自己把清白之身交了出去,這筆賬全退豈不是虧到姥姥家?拿出來的所謂共同開銷證據(jù)簡直令人啼笑皆非。幾張大學食堂打飯的小票,幾份自己網(wǎng)購衣服的截圖,就敢當做擋箭牌。兩人連一紙婚書都沒扯過,壓根沒在一個屋檐下過日子,哪來的共同財產(chǎn)消耗?
把時間線往前推,這名男醫(yī)生2021年結(jié)識了涉世未深的女大學生,2023年敲定婚事,爽快掏出五萬彩禮。誰料今年5月男方實在受夠了這種牛郎織女般的異地狀態(tài),果斷提出散伙。散伙就散伙,男方要求拿回那五萬本錢,女方死活不依。強扭的瓜不甜,這五萬塊在法律意義上就是以結(jié)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
這案子給所有適婚男女敲響了警鐘。未領(lǐng)證未同居,彩禮就是彩禮,別拿虛無縹緲的青春損失當霸王條款的借口。親兄弟明算賬,感情斷了,錢的事還得按規(guī)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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