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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我隊將對2025年9月21日前因交通事故依法扣留的車輛及2025年11月19日前因交通違法扣留各類車輛依法進行處置。請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本通告見報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持被扣留機動車合法證明并補辦相應(yīng)手續(xù)后及時到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直屬一大隊辦理車輛返還事宜。通告后超過三個月仍未處理的,我隊將對扣留車輛依法處置。
《扣留車輛清單》詳見扣留車輛清單.xlsx。
特此通告
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直屬一大隊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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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 | 謝霽平
審 核 | 胡 荀
簽 發(fā) | 劉學(xué)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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