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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當事人張某,男,二十九歲,北京海淀區某電商公司創業者,初犯。二零二六年三月,張某虛構海外品牌代理資質,與三家商戶簽訂供貨協議,收取預付款八十萬元,部分資金用于公司經營,部分用于個人消費,僅少量供貨后失聯,后被抓獲歸案。海淀公安以合同詐騙罪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審,移送法院起訴。審查起訴階段,張某委托北京合同詐騙罪律師趙飛全,目標為爭取緩刑。
二、辯護過程
趙律師制定認罪認罰、全額退賠、被害人諒解、初犯偶犯、社區矯正的緩刑辯護策略。首先協助張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督促其家屬籌集全部款項,全額退還三家被害人預付款八十萬元,并額外賠償損失十萬元,所有被害人均出具書面諒解書,明確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從情節來看,張某系初犯、偶犯,作為年輕創業者法律意識淡薄,虛構資質主要因公司經營困難所致,并非以詐騙為業的慣犯。涉案款項部分用于公司經營,個人消費比例較低,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律師聯系社區及相關單位出具表現證明,協調海淀區司法局出具社區矯正評估意見書,明確同意對張某進行社區矯正。
庭審中律師發表緩刑辯護詞。
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辯護人懇請法庭對張某適用緩刑。一、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可指控內容,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條件。二、張某已全額退賠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諒解,社會矛盾已徹底化解,被害人明確請求對其適用緩刑。三、張某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作為年輕創業者因法律意識淡薄偶發犯罪,并非長期蓄意詐騙。四、張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社區矯正機構同意接收監管,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有利于其教育挽救、回歸社會。作為北京專業的合同詐騙罪律師,懇請法庭對張某判處緩刑,給予其改過自新、重新創業的機會。
律師圍繞張某年齡、初犯、悔罪表現、社區矯正條件等方面充分闡述,強化適用緩刑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三、判決結果
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五日,海淀區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判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五萬元,罰金已繳納。張某順利回歸社會,重啟創業。
四、案例評析
本案通過認罪認罰、全額退賠、全部被害人諒解、社區矯正評估等組合辯護策略,成功實現緩刑。北京合同詐騙罪律師趙飛全精準把握緩刑適用條件,整合各類從寬情節,最大限度實現有利于當事人的量刑結果。在合同詐騙案件中,當事人認罪認罰、全額退賠、取得諒解、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委托北京專業的合同詐騙罪律師,能夠有效爭取緩刑,避免實刑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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