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晟瑞珍珠湖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作為沈陽市政府招商引資重點引進的本土民企,為盤活區域經濟累計投入兩千余萬元布局的旅游項目,合法經營卻突遭滅頂之災:企業資產被內部人員非法侵占超 400多萬元,手握鐵證維權時,又遭遇法院二審程序嚴重違法,終審判決讓巨額損失石沉大海,企業資金鏈斷裂、員工工資無著,企業瀕臨破產絕境。
一面是證據確鑿的資產侵占事實:公司聘請的項目經營管理者賈躍楊利用職務便利,將綁定公司財務的個人銀行卡作為資金賬戶,2017 年以來向親屬大額轉賬消費,2021年11月25日事情敗漏賈躍楊從公司銀行卡中提取壹佰多萬現金潛逃,公司發現后即刻向新民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公安機關受案并立為職務侵占案件偵查,公安局機關將賈躍楊列為網上逃犯,公安機關隨即展開追蹤和偵查,在追蹤過程中發現賈躍楊在潛逃后已自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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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安機關對公司銀行卡流水、、證人證言、收入證明及大量的相關材料的偵查及甄別后通過委托司法審計部門進行司法審計,通過司法審計報告的結果公安機關認定嫌犯賈躍楊侵占挪用公司資金4142783.55 元,因賈躍楊死亡公安機關出具了呈請撤銷案件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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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賈躍楊其月收入僅 7000 余元,巨額款項與合法收入嚴重不符。其中,賈躍楊用侵占資金為父母支付13.3萬元購牛款及養殖費用,其父母在公司度假村內養牛的所有開支均來自公司資產。賈躍楊潛逃后,其父母變賣牛只獲23.5萬元,公安機關核查確認資金來源為侵占資產,協調企業法人接收該款項,這一事實本無爭議。
另一面是顛倒是非的訴訟維權結果:企業為追回被侵占資產,起訴賈躍楊親屬要求返還不當得利,該案經一審、發回重審均被駁回,上訴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后,兩份終審判決(2024)遼 01 民終 20409 號、20410 號不僅對百余萬元涉案侵占款項徑直不予認定,讓企業資金憑空 “蒸發”,賈躍楊父母反而起訴企業要求返還23.5萬元賣牛款,讓企業蒙受雙重不公。
更令人憤慨的是,沈陽中院二審審理存在多項嚴重程序違法,公然漠視《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民事二審法定需三人以上單數合議庭審理,但 2025 年 1 月 14 日兩案合并庭審時,兩案主審法官分別為程曦、呂志真,而開庭時全程僅有審判員程曦一人參與并同時審理兩起案件,判決書均載明的審判長范猛、審判員呂志真均未到庭,虛假合議、“未審先判” 已成事實;庭審中三名被上訴人及代理律師在王磊案審理完畢后在審理賈玉臣、郭宏亮案期間依法提出合議庭回避申請,程曦未完成法庭調查、質證等核心程序便中止庭審,后續既未再次開庭,也未合法處理回避申請,徑直作出終審判決;企業調取卷宗后發現,僅一本卷宗有回避申請書,另一本無任何相關記錄,關鍵事實卷宗記錄殘缺矛盾,疑點重重。
手握公安機關審計報告、資金流水、收入證明等完整證據鏈,企業已完成基本舉證責任,而被上訴人僅以 “家庭經濟往來”“贍養義務” 等模糊理由抗辯,無任何充分證據佐證,法院卻無視客觀事實,片面認定企業舉證未完成,對明顯的資產侵占行為視而不見。
司法公正是營商環境的生命線,民營企業敢不敢投資、愿不愿經營,關鍵看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司法有效保障。作為地方招商引資重點企業,沈陽晟瑞珍珠湖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合法經營卻遭資產侵占,手握鐵證維權卻遇法院程序違法、事實認定偏頗,最終落得瀕臨破產、數十名員工生計受影響的結局。
沈陽中院程曦在案件審理中,肆意突破司法程序剛性規定,無視司法公正底線,不僅讓一家民企的合法權益遭受毀滅性打擊,更嚴重挫傷了民營企業的投資信心,破壞了當地法治營商環境的根基。若合法經營的民企遭遇資產侵占后,因司法程序違法而維權無門;若司法機關的審判行為可以漠視法律規定,那么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該由誰守護?地方的法治營商環境底線該由誰筑牢?
目前,企業法人已向相關部門實名舉報沈陽中院審判員程曦的程序違法行為,懇請相關部門依法調查、糾正錯誤判決,還企業一個公道。這起事件不僅關乎一家民企的生死存亡,更關乎地方法治營商環境的公信力,期待司法公正的回歸,讓每一家合法經營的民營企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溫度與公平,讓營商環境的土壤真正充滿法治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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