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陳明華 記者 嚴君臣)張某在某公司購買了一套期房,到手后卻發現,自家陽臺和樣板房不一致,多了一道遮擋帶,讓人感覺壓抑。為此,張某將該公司告上法庭。4月3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南通崇川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開發商應向購房人賠償損失6萬元。
張某購買了某公司開發的一套期房。簽訂購房合同時,雙方明確約定,商品房交付標準需與樣板房一致。看房時,樣板房的半開放式陽臺寬敞明亮,沒有任何遮擋,張某很滿意。可等到交房驗收那天,張某發現自家陽臺的上沿,多了一道20cm的遮擋帶,站在陽臺下,壓抑感十分明顯,不僅影響采光,還讓原本通透的空間變得局促,和樣板房的展示完全不一樣。張某主張某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遂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賠償其損失1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開發商向購房人賠償損失6萬元。
訴訟過程中,某公司辯稱,案涉房屋陽臺的差異在項目銷售沙盤中予以展示,從沙盤可以看到,案涉房屋的陽臺整體開口小于同類戶型的房屋;項目樣板房是按照標準樓層施工展示,與項目大多數房屋的實際情況一致,但是無法體現每一套房屋的實際情況,且樣板房公示有《參觀須知》,明確告知購房人樣板房裝修風格及裝修效果僅供參考,具體以實際交付為準;銷售過程中,被告提供的《置業手冊》針對案涉房屋的差異部分予以文字說明,已盡到告知義務。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商應當負有將合同標的與樣板房存在的差異之處向購房人進行說明和告知的義務,違反該義務造成實際交付房屋與樣板房展示內容不一致的,購房人有權向開發商主張相應違約責任。購房人通過樣板房的展示,建立了對期房房型樣式、空間布局等內容的信賴,并由此形成對房屋交付標準的合理期待。而開發商對樣板房“具體以實際交付為準”的單方意思表示,相當于撤回了其對樣板房交付參照標準及功能的全部承諾,不僅使得購房人對房屋交付標準的信賴利益無所依憑,也致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以樣板房為標準成為空文,最終導致買賣雙方的利益、責任分配顯著失衡。開發商“具體以實際交付為準”的單方意思表示有違誠信且顯失公平,應為無效。
開發商雖將案涉房屋相關區域的特殊設計在沙盤中進行了展現,但在沙盤的整體呈現中,該細節未經知情人提醒顯然難以獲得購房人的注意,即使購房人注意到了該處特殊設計,購房人也無法從該外觀差異中預知陽臺內部與同戶型樣板房存在何種差別。
雖然開發商提供的《置業手冊》有案涉房屋存在可能造成遮攔項目差異的文字說明,但在條款繁多的諸多提示中,該項提示并未以加黑、加粗等方式予以突出的特別提醒,難以引起購房人注意,且提示內容并未體現陽臺上沿存在遮攔物這一具體影響。
據此,案涉房屋陽臺區域與樣板房存在差異,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標準,開發商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量,判決開發商向購房人賠償損失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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