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貨物運輸過程中,送貨人因送貨、交付爭議擅自丟棄貨物導致的損失誰承擔?4月2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近日,成都大邑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明確承運人擅自棄貨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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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由大邑法院提供
2025年4月,江某某通過運輸平臺發布飼料運輸訂單,明確訂金、運費、裝卸貨信息及運輸標的物(100包飼料)。平臺交易規則要求,發貨方與承運方均須勾選確認《貨物運輸協議》《平臺服務規則》后方可下單接單。
黃某接單后,與江某某簽訂《貨物運輸協議(平臺撮合)》,確認卸貨時間與地址后啟動運輸。行至目的地附近時,黃某因送貨爭議與托運方、收貨方協商未果,將大部分貨物隨意丟棄于就近場地,僅留置少量貨物自行帶走。
經雙方交涉,黃某最終僅交付22包飼料,其余飼料因丟棄、無人看管導致丟失。江某某已向委托其運輸的公司賠付貨運損失11000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將黃某起訴至大邑縣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黃某在具備送達條件的情況下,擅自棄置貨物,是造成貨物丟失的直接原因,且其未能舉證證明貨物丟失系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所致。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黃某向原告江某某賠償貨物損失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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