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掃墓祭奠思故人,掃墓時墓碑突然倒塌砸傷人,導致其十級傷殘,傷者的損失該由誰來賠償?4月6日,湖南高院通報了這起案例,邵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負責墳地修建及墓碑修建的兩人承擔七成責任,共計賠償15.8萬余元。
男子掃墓時被墓碑砸傷
邵陽人劉鵬為了給父母的墳地修建主墓碑及圍護墻,聯系上做墓碑修建業務的王東。雙方通過協商,議定了主墓碑及圍護墻的款式和材質,全部構筑物價款共計16500元,劉鵬要求在當年清明之前修建完畢。
之后,王東將上述事項告知其親屬王南,由王南打磨石材并帶人到劉鵬指定的墳地處進行建造安裝,款式為組合式四面圍護墻并設有主墓碑。此后劉鵬分兩次轉賬支付了全部款項。
兩年后的清明節,劉鵬與家人到墓地掃墓時,主墓碑突然倒塌,砸傷了劉鵬。后經鑒定,劉鵬構成十級傷殘。
事發后,王南得知劉鵬受傷的消息,支付了1萬元醫藥費,自認有部分責任。因為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劉鵬將王東與王南起訴到法院索賠。
經法院核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22.6萬余元。本案審理中,被告王東向法院申請對案涉墓碑倒塌原因予以鑒定,法院依其申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
法院判決施工方賠償15.8萬余元
邵陽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典中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本案中,劉鵬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付款記錄證明,原告就墓碑修建的聯絡協商及付款事項自始至終都是與王東聯系,而被告王南在庭審中也認可其接受王東的要求到原告父母墓地修建安裝了墓碑,相應的修建費用由王東負責對接。
經審理查明,王東承接原告的案涉墓碑修建工作后,再將具體工作分給被告王南完成,兩人對業務聯絡、石材采購和安裝主墓碑及圍護墻進行分工,共同參與了墓碑修建工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務且共享利潤,因此,對兩被告應認定為案涉墓碑的共同施工方,需對墓碑的質量問題共同承擔責任。
根據相關鑒定報告,墓碑倒塌的主要原因是墓碑底部連接處水泥膠老化、缺失,且加上連日下雨對墓碑后方的土容重和側向力有所加重,從而導致墓碑倒塌,造成了原告的人身及財產損失。該鑒定證實了案涉墓碑存在一定的質量缺陷,因此,兩被告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共同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堆土及下雨天氣因素,也是墓碑倒塌的次要原因,考慮到墓地堆土系原告完成,天氣因素系誘因,可以酌情減輕兩被告的責任。綜合案情酌定兩被告對原告的損失22.6萬余元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由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15.8萬余元。原告作為祭掃人,對于下雨天氣及泥土擠壓墓碑等情況,未盡安全審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一定的過失,酌定自擔30%的責任。
綜上,邵陽縣法院判決:被告王東與被告王南共同賠償原告劉鵬各項經濟損失15.8萬余元(已支付的1萬元應予抵扣);駁回原告劉鵬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兩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唐軍 邱清龍 徐慧穎
(來源: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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