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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6日,白宮新聞發布廳。特朗普站在聚光燈下,面色鐵青。就在兩天前,美軍一架F-15E戰斗機在伊朗上空被擊落,兩名飛行員彈射逃生。當第一名飛行員被秘密救回時,消息泄露了——在第二名戰友仍在敵后掙扎求生之際。
"那個泄密者……把那個人置于巨大危險之中,"特朗普的聲音低沉而冷酷,"我們會去找那家媒體公司,告訴他們:'出于國家安全考慮,把人交出來,否則就去坐牢。'"
他頓了頓,"那個寫報道的記者如果不說出消息來源,就會進監獄。而且這不會持續太久,我想每個人都會明白這一點。"
這不是特朗普第一次對泄密者發怒。但有趣的是,這位以"法律與秩序"自居的總統,對另外兩位著名的泄密者——朱利安·阿桑奇和愛德華·斯諾登——卻曾流露過某種近乎同情的理解。
2016年,他在競選集會上高呼"我愛維基解密";2020年,他公開表示"肯定在考慮"特赦斯諾登。
同一種行為,不同的態度。這背后藏著怎樣的法理邏輯?當我們把視野拉遠,橫跨太平洋,對比中美兩國刑法對泄露國家秘密的規制,一幅關于"國家、個人與信息"的深層價值圖譜將逐漸浮現。
一
F-15事件:風險優先的刑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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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先回到那架墜毀的F-15E。
特朗普的憤怒絕非表演。泄露發生時,第二名飛行員正躲藏在伊朗境內的某處山區。CIA精心設計的欺騙行動——在七個不同地點部署飛機以迷惑伊朗軍隊——因媒體報道而功虧一簣。伊朗革命衛隊隨即發布懸賞,"重金獎勵任何抓到那名飛行員的人"。
在特朗普的價值天平上,這是一次清晰的成本核算:一邊是媒體獲取獨家新聞的"知情權",另一邊是一名美國軍人的生命安全。當泄密行為直接、即時、不可挽回地危及特定個體的生命時,新聞出版自由必須讓路。
這種風險導向的刑法觀,在美國《反間諜法》(Espionage Act of 1917)中已有體現。
18 U.S.C. § 793懲罰"故意向未經授權者傳遞國防信息"的行為,其核心要件之一是行為人明知該信息"可能被用于損害美國"。注意這里的措辭——不是"已經損害",而是"可能損害"。美國刑法在此展現了一種預防性邏輯:懲罰的不是結果,而是風險本身。
但特朗普的立場比法律條文更激進。他威脅懲罰的不僅是泄密者,還包括拒絕透露消息源的記者。這觸及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地帶。
自Branzburg v. Hayes(1972)案以來,美國最高法院承認記者沒有"絕對特權"拒絕作證,但要求政府證明信息"至關重要"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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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的"要么交人要么坐牢"主張,顯然跳過了這些程序性保障,將國防安全作為限制新聞自由的阻卻事由。
這引出了我們的第一個追問:當國家秘密尤其是軍事秘密與生命權直接沖突時,刑法應當如何站隊?
二
阿桑奇與斯諾登:知情權的地平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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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讓我們轉向特朗普態度譜系的另一端。
2013年,愛德華·斯諾登向《衛報》和《華盛頓郵報》披露了美國國家安全局的"棱鏡計劃"——一個秘密監控全球互聯網通信的大規模項目。
170萬份機密文件,涉及美國公民被政府秘密監視的憲法第四修正案問題。沒有即時的作戰風險,沒有特定人員的安全威脅,有的是一個系統性、歷史性的憲政危機。
2016年,維基解密公布了民主黨全國委員會的電子郵件,揭露黨內運作和媒體關系。沒有軍事機密,沒有情報來源,有的是政治過程的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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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對這兩類泄密的"同情",不能簡單歸結為政治機會主義。更深層的邏輯是:當泄密行為揭露的是政府自身的違憲或腐敗行為,且不以即時人身風險為代價時,公民知情權獲得了道德正當性。
這里的關鍵區分在于信息的時效性與風險性。
F-15事件中的信息是戰術性、實時性、高風險性的;棱鏡計劃和DNC郵件是戰略性、歷史性、系統性的。
前者關乎一個具體士兵的生死,后者關乎億萬公民的自由。
美國《反間諜法》的百年歷史,恰恰未能清晰區分這兩種泄密。18 U.S.C. § 793將"收集、傳輸或丟失國防信息"一網打盡,不問動機、不問后果、不問信息性質。
斯諾登和泄露F-15信息的軍方內部人員,在法律條文面前是
同等的罪犯——都可能面臨最高10年監禁,間諜罪指控下甚至可達終身監禁或死刑。
這種形式理性的僵化,正是特朗普試圖用"實質理性"填補的空白。他的"雙重標準"——對斯諾登的同情與對F-15泄密者的憤怒——實際上是在追問:法律懲罰的究竟是行為本身,還是行為的后果與動機?
三
太平洋彼岸:中國的保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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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讓我們把視線轉向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8條規定了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差異立即顯現:中國刑法不區分主體。第398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這意味著,無論你是政府雇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你知道這是國家秘密并予以傳播,就可能構成犯罪。
更深層的差異在于法益保護的對象。美國法保護的是"國家安全"——一個需要證明"可能損害"的結果性概念;中國法保護的是保密秩序本身——一個形式化的、狀態性的概念。
在中國法下,國家秘密一旦確定密級,就產生了一種絕對義務:任何知悉者都有責任維護其保密狀態,無論該秘密的內容是否合理、無論泄露是否實際造成損害。
第111條更為嚴厲:"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里沒有"可能損害國家"的限定,沒有"國防信息"的窄化。
國家秘密的范圍由《保守國家秘密法》界定,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等九大類。
一旦信息被依法定程序確定密級,它就進入了刑法保護的絕對領域。
二次傳播的問題在此尤為關鍵。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一個人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聽說國家機密后向外傳播,通常會被認定為泄露國家秘密罪。
這與美國法形成鮮明對比——在美國,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1971)案確立的原則保護媒體接收并傳播已泄露機密信息的權利,只要媒體未參與非法獲取過程。
中國法制的邏輯是:秘密被泄露后,它仍然是秘密。不會因為被說出來而失效,它只會因為被更多人知道而變得更危險。保密義務不因泄露而解除,反而因知悉而轉移。
這是一種鏈條式的責任分配:每個環節的知悉者都是保密秩序的守護者。
有趣的是,這種"知悉即義務"的邏輯,在影視作品中早有夸張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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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馳主演的《國產凌凌漆》中,槍斃現場有一段經典橋段:一個被押赴刑場的犯人高喊冤枉,聲稱自己是"文盲",根本不識字,卻被指控"偷看國家機密"而判處死刑。
這個荒誕情節雖然夸張,卻精準戳中了中國保密法的立法思維——國家秘密的知悉本身即構成危險,無論知悉者是否"應當"知悉、是否理解其內容、是否具有主觀惡意。
當保密秩序成為絕對價值,連"文盲"的不知情抗辯都顯得蒼白無力。
四
法理目的的位階:安全、自由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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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可以清晰地勾勒兩國刑法的價值優先序。
美國:自由優先的安全觀
美國《反間諜法》的百年歷史,是一部自由與安全拉鋸的歷史。1917年立法初衷是打擊一戰期間的間諜活動,但很快被用于鎮壓反戰言論——社會主義領袖德布斯因反戰演講被判刑,挑戰該法的Schenck v. United States(1919)案確立了"明顯且現實的危險"標準。
但美國法的演進方向是收緊國家安全例外、擴張言論自由保護。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1971)案阻止政府禁止出版五角大樓文件,Bartnicki v. Vopper(2001)案保護廣播非法獲取的錄音——只要廣播者未參與非法獲取。
第一修正案逐漸構建起一道防火墻:政府不能以國家安全為由,對進入公共領域的信息進行事后懲罰。
這種自由優先的立場,根植于美國憲政的懷疑主義傳統——對政府權力的不信任,對公民監督權的珍視。
斯諾登式的泄密,在這種傳統中被重新詮釋為憲法救濟的替代機制:當國會監督失效(FISA法院99%批準率)、司法審查缺位(國家秘密特權)、內部救濟渠道堵塞時,體制外的披露成為"必要的惡"。
但F-15飛行員信息遭泄密事件暴露了這種立場的邊界。
當泄密直接、即時、不可挽回地危及特定生命時,自由優先的位階開始動搖。
特朗普的威脅——無論其法律可行性如何——代表了一種實質主義的反彈:在生命權面前,程序正義和言論自由必須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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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秩序優先的治理觀
中國刑法的保密制度,體現的是一種秩序優先的治理邏輯。國家秘密不僅是信息,更是權力運行的基礎設施。
保密秩序的維護,關乎政府決策的自主性、外交談判的籌碼、軍事行動的有效性。
在這種邏輯下,泄密者的主觀惡性是次要的,客觀危害是推定的。
刑法第398條甚至懲罰"過失"泄露——一個美國法難以想象的規定。
你不需要故意損害國家利益,不需要明知信息會被敵人利用,只需要"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保密義務是一種嚴格責任。
二次傳播的入罪,進一步強化了這種絕對秩序觀。
信息一旦定密,就進入了一個閉環系統:只有授權人員可以知悉,任何未經授權的傳播都是對這一系統的破壞。至于信息內容是否合理、是否已經泄露、是否實際造成損害——這些都不影響行為的違法性。
這種秩序優先的立場,在中國語境中有其功能性解釋。一個處于復雜國際環境、面臨多重安全挑戰的大國,需要確保決策空間不被外部干預,需要維護戰略模糊性以保留談判彈性。保密秩序是國家能力的基礎設施,其破壞成本難以估量。
但代價同樣明顯:公眾監督的萎縮。當所有政府信息都可以被納入"國家秘密"的范疇,當揭露腐敗或濫權的行為可以被輕易定性為"泄露國家秘密",刑法就從保護國家安全的紅線變成了權力自我保護的盾牌。
五
結語:泄密者的辯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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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特朗普的憤怒。他的威脅——懲罰拒絕透露消息源的記者——在美國現行法下幾乎不可能實現。
第一修正案、司法部內部指南、各州盾牌法,構成了多層次的法律障礙。但特朗普的真正目的,或許不在于實際監禁記者,而在于制造寒蟬效應:讓媒體在報道國家安全議題時,多一分忌憚,少一分銳性。
從機械主義法學的視角看,特朗普的實質主義沖動——以具體情境的風險評估取代一般性法律規則——確實構成對法治的威脅。法律必須一般化、形式化、可預期;它不能問"這個泄密者是不是好人",只能問"這個行為是否違反了禁止性規范"。
在這種框架下,總統的個人價值判斷無論多么"合理",都是對法律安定性的侵蝕。
但從自然法與價值法學的框架審視,特朗普的立場呈現出另一種法理正當性。
自然法傳統并非僅關注"惡法非法"的效力問題,更核心的是法秩序的終極價值根基。
當兩種受保護的利益——新聞出版自由與將士生命權——形成不可調和的沖突時,自然法要求回溯至更高的正義原則進行權衡。
阿奎那的經典區分在此具有解釋力:法律不僅需符合"自然理性"(lex naturalis),還需符合"實踐智慧"(prudentia)對具體情境的判斷。
F-15飛行員信息被泄密事件中,第二名飛行員的生命處于緊迫而危急的狀態,保密義務的違反直接、即時、不可挽回地危及這一具體存在。
此時,優先保障生命權而非抽象的新聞出版自由,不是對法治的背叛,而是對法秩序終極目的(保護人類生命與尊嚴)的回歸。
菲尼斯的"基本善"理論進一步支持這一排序:生命、知識、友誼、審美體驗、實踐合理性、宗教——這些"基本善"不可通約,但在實踐沖突中,生命的存續是其他一切善的前提條件。
沒有生命,新聞出版自由無從附著;但缺乏新聞出版自由,生命仍可延續。
這一存在論優先性為特朗普的"雙重標準"提供了自然法基礎:斯諾登揭露的是對"實踐合理性"(公民自主決策)的系統性侵犯,而F-15泄密危及的是"生命"這一更基礎的善。
德沃金的"原則-政策"區分則提供了另一種論證路徑:新聞出版自由是一項原則(要求某種價值被最大化實現),但原則之間存在分量上的差異。
當生命權與新聞出版自由沖突時,不是簡單的一方壓倒另一方,而是在具體情境中衡量哪一方的分量更重。
F-15事件的獨特情境——實時作戰、人員失蹤、敵方懸賞——使得生命權在此刻獲得了壓倒性的分量。
特朗普對阿桑奇、斯諾登與披露F-15飛行員信息的記者的不同態度,并不是一種雙標,而是一種樸素的直覺:泄密者的道德地位,取決于其行為的風險-收益比。當收益是公民對違憲監控的知情權,風險是抽象的"國家安全"時,泄密者可能是英雄;當收益是媒體的獨家新聞,風險是一個具體將士的生命時,披露泄密信息的記者就是共犯。
美國法的自由優先模式,在保護公民監督權的同時,也不得不承受偶爾的國家秘密被泄露的代價;中國法的秩序優先模式,在維護國家能力的同時,也面臨著權力自我遮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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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模式都是特定歷史傳統、政治結構與安全環境的產物,難以簡單評判優劣。
但這并不意味著相對主義。最低限度的共識仍然存在:當泄密行為直接、即時、不可挽回地危及具體生命時,任何法律體系都應當允許——甚至要求——對絕對化的言論自由進行限制。特朗普的直覺,無論其表達方式多么粗糙,觸及了這一普遍法理。
這恰恰揭示了泄密問題的結構性困境:在一個信息高度流動的時代,國家秘密的邊界日益模糊。技術讓大規模泄露成為可能,社交媒體讓信息傳播瞬間全球化,而法律——無論是美國的自由優先模式還是中國的秩序優先模式——都在努力追趕這個變化的世界。
中美兩國刑法的對比,最終指向一個共同的問題:如何在保障國家安全與維護公民自由之間找到那個微妙的平衡點?
沒有完美的答案。只有永恒的權衡。而泄密者——無論是斯諾登、阿桑奇,還是報道F-15事件墜機飛行員信息的記者——都是這場權衡中最尖銳的探針,刺穿著國家與公民、安全與自由、秩序與正義之間的模糊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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