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杜光然
近期,有網友發現一款華子牌檳榔產品,包裝上印著“來包華子”和劉德華的照片,并標注“《投名狀》助力來包華子聯合宣發”“《投名狀》主演助力來包華子聯合宣發”等字樣。網友對代言產品存疑,已有人發文舉報這款檳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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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極目新聞記者以意向經銷商身份咨詢華子牌檳榔品牌方,工作人員自稱是海南華仔科技有限公司的相關負責人,這款檳榔包裝上確實有劉德華的照片,但并非劉德華代言,系《投名狀》影視劇照助力宣發。“沒有任何法律風險。不用擔心,我們都有合同,所有法律問題公司承擔責任,跟經銷商沒關系。”
該工作人員還說,其公司總部注冊地在海南,工廠在湖南,而招商辦公點位于廣東。“我們是從另一家公司接手了這個品牌,進行統一管理。”
記者查詢發現,該工作人員所稱的“另一家公司”,間接控股了深圳中機恒鑫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早在2023年,劉德華經紀公司曾發布聲明稱,劉德華從未而且無計劃代言深圳中機恒鑫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代理之“來包華子植物酵素軟檳榔”等相關產品及服務事宜,并且沒有授權任何公司、個人在相關產品上使用劉德華本人的肖像及姓名。公司會對上述侵犯劉德華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并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極目新聞記者致電華仔科技公司,以及公司注冊地海口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也聯系了劉德華經紀公司公開電話,暫未獲得回應。公開資料顯示,電影《投名狀》于2007年底上映,距今已過去18年。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明確,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等方式使用或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而且電影著作權與演員肖像權是相互獨立的民事權利,僅取得影視劇照的版權授權,不代表有權將演員肖像用于產品商業推廣。如果使用劉德華本人的肖像需要征得其同意,該包裝上使用劉德華高清形象,足以讓普通消費者產生誤認,有合理理由相信劉德華代言了產品,屬于侵犯其肖像權的行為。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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