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業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核心產業。“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深入實施種業振興行動”。
為深入實施種業振興行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以高水平司法推動種業創新,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六批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民事侵權案件9件、行政處罰案件1件,民事案件涉及“套牌”侵權、“白皮袋”侵權、存儲侵權、進口侵權等多種侵權行為。這批案例不僅反映了過去一年人民法院在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實踐成果,更在司法理念、裁判規則、保護機制等方面作出了重要探索,為種業振興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加大侵權賠償力度,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
此次發布的10件案例中,有4件適用了懲罰性賠償,顯著提高了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體現了“嚴格保護、全面保護”的司法導向。
在“NP01154”玉米品種侵權案中,被訴侵權人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生產了7個雜交玉米品種,侵權時間長達五年,生產面積達8243.4畝。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其主觀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依法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賠經濟損失5334.7萬余元,創下我國植物新品種侵權賠償額新高。該案還首次明確了運用分子標記法認定品種同一性時采取擴大位點加測的條件,為類似案件審判提供了科學、規范的技術指引。
在“農麥88”小麥品種侵權案中,侵權人采用無標識“白皮袋”包裝銷售侵權種子,侵權時間長、銷售數量大,法院依法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判賠157.5萬元。同時,該案明確認定“儲存”行為構成侵權,并認定倉庫所有人因未盡審慎核查義務,構成共同侵權,但考慮其過錯程度,對懲罰性賠償部分可不承擔連帶責任,體現了責任與過錯相適應的原則。
“吉宏6”水稻品種侵權案和“齊黃34”大豆品種侵權案也分別適用了2倍懲罰性賠償,判賠金額分別為50.6萬元和41.2萬元。前者以“套牌”形式實施侵權,后者以“白皮袋”方式銷售無標識種子,均被認定為“情節嚴重”,適用懲罰性賠償。
這些案例進一步豐富和拓展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場景,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在植物新品種案件中加大保護力度的鮮明司法導向。
裁判規則“上新”,打通種業維權“堵點”
贏了官司只是第一步,對于品種權人來說,真正拿到賠償、讓侵權行為停止,才是維權的終點。
如何確保判決落到實處?在“NP01154”玉米品種侵權案中,法院在判決中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的二審判決中細化了停止侵權的具體要求,包括停止使用特定親本生產雜交種子、在法院監督下消滅侵權種子繁殖活性、通知相關主體并簽署不侵權承諾書等,并設定了每日10萬元、5萬元、2萬元標準的遲延履行金,確保判決得到及時全面履行。
對石榴等無性繁殖植物而言,枝條插進土里,就能長成新的苗木。無性繁殖的果樹苗木被侵權后,僅僅判決停止銷售就能停止侵權嗎?在“天使紅”石榴品種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明確要求:侵權人不僅要立即停止生產、繁殖、銷售“天使紅”石榴繁殖材料,還必須在15日內對侵權苗木作滅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案細化了無性繁殖侵權苗木的滅活標準和具體方式,確立滅活以“徹底喪失再生能力”為標準的核心原則并結合作物生長階段區分處理,從源頭上杜絕侵權苗木的再次擴散,有利于強化對種業源頭性侵權行為的打擊,推動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精細化。
面對案件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人民法院不斷創新保護措施,持續細化裁判規則。
在侵權認定與責任承擔方面,此次發布的案例為厘清侵權行為邊界、精準劃分責任提供了清晰指引。在“農麥88”小麥品種侵權案中,明確對于實施侵權行為的不同主體根據過錯不同分別承擔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責任。在“齊黃34”大豆品種侵權案中,明確可通過侵權種子單位價格扣除商品糧單位價格,對所得差額適當上浮后推算侵權營業利潤。在“WG646”玉米品種侵權案中,明確品種權人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特征特性相同的,侵權人僅以被訴侵權品種是其他授權品種為由主張其不構成侵權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在舉證責任與民行程序銜接方面,人民法院則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厘清法律責任邊界,進一步完善了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適用規則。在“WH818”玉米品種侵權案中,明確權利人完成親子關系初步舉證后,被訴侵權人需提交證據證明未使用授權品種,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在“R900”水稻品種行政處罰案中,明確民事和解雖不能阻卻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處罰,但可以作為從輕情節予以考慮,同時細化種業侵權案件中社會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促進行政執法和司法標準統一。
有的解決了“怎么賠”,有的解決了“怎么判”,有的解決了“怎么執行”,有的厘清了“民事與行政”的關系等……典型案例從不同角度回應了種業維權中的現實難題,進一步完善了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則體系。
全流程、全方位、全鏈條保護種業創新成果
一粒種子從選育、繁殖、進口、加工到銷售,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侵權,都可能讓品種權人的心血付諸東流。人民法院堅持對“真創新”給予“真保護”,推動形成全流程、全方位、全鏈條的保護格局。
進口行為能成為侵權的“擋箭牌”嗎?在“吉佳”番茄品種侵權案中,法院給出了明確的答案:不能。
這起案件中,涉案侵權種子的進口行為發生在2020年12月25日,而“吉佳”番茄品種在2020年12月31日才獲得授權。侵權人主張,進口時品種權尚未授權,因此不構成侵權。但法院查明,侵權人的分裝、銷售行為均發生在品種權授權之后。判決明確:進口行為早于品種權授權,但銷售行為在授權后的,后續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仍須經品種權人同意,否則構成侵權。
同時,判決厘清了種業上下游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劃分,認定組織進口、主導分裝銷售的主體承擔主要責任,關聯銷售、育苗、進口環節主體按過錯程度承擔連帶責任,細化了種業侵權鏈條中各侵權主體的責任分配標準。
被訴侵權人能不能靠“先種”就當然獲得合法身份?在“普瑞A280”蘋果品種侵權案中,判決同樣對該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該案判決明確,在授權品種申請日前非法獲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并種植繁育的,不能據此產生可以對抗品種權的在先權利。同時,結合不同研發人員各自獨立選育出相同品種概率極低的一般規律,明確植物新品種領域原則上不適用在先權利抗辯,切斷了侵權人以此為由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種業糾紛案件不僅涉及小麥、水稻、玉米、大豆等事關糧食安全的主要作物品種,還涉及蘋果、葡萄、石榴、番茄、蝴蝶蘭等事關群眾美好生活的蔬果花卉品種。
“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工作在依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種業創新發展的同時,也為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采取了有力行動。”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相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將堅持嚴格保護、全面保護,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完善種業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積極拓展種業創新司法保護范圍,進一步加大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深入實施種業振興行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來源丨人民法院報
編輯 | 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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