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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寶山法院|來源
案件審理過程中,
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
由AI生成的內容作為證據,
要求法院支持其訴請。
該份材料的證據效力如何認定?
法院又會如何裁判?
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以下簡稱寶山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01?
案情回顧
2021年6月,譚先生一家和某實業公司簽訂《選裝定制合同》,加購包含地暖系統的“裝修包”。房屋交付后,譚先生發現,地暖在首個供暖期內疑似出現無法正常制熱的情況。
譚先生認為,房屋面積為140平方米,地暖無法正常制熱是因為實業公司配置的地暖產品(某型號鍋爐)功率不足,故訴至寶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實業公司賠償損失1萬元。
被告實業公司辯稱,其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的涉案地暖系統經驗收合格,能夠正常運行且溫度符合國家標準。譚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設備存在質量故障或運行溫度不達標。產品的輸出功率完全滿足房屋供暖需求。
庭審過程中,譚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生成式人工智能(AI)作出的回答內容。內容顯示,譚先生向AI提問:“某型號鍋爐適合多少面積”,AI參考了網購參數、營銷號信息、產品介紹等內容后作出回復:“該型號鍋爐供暖面積適用于80-120平方米住宅……”
02?
法院認為
寶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原告譚先生主張的“地暖產品功率不足導致制熱不達標”這一事實是否成立。
根據實業公司提供的報告等證據表明,實業公司提供的地暖確經驗收合格,且選用的某型號鍋爐最大額定供暖輸出功率大于室內需求熱負荷。
而根據譚先生提供的證據,其主張實業公司存在違約責任的依據是AI的問答。
法院認為,AI內容的證據效力需綜合審查其生成邏輯、參考資料來源等因素。經法院核驗,該AI回復所引用的資料主要來自網絡營銷信息、產品介紹等,參考依據缺乏行業規范、國家標準等權威信息。
此外,為驗證其結論的穩定性與可靠性,法院當庭使用另外兩款生成式AI工具就同一問題進行提問,獲得了不完全一致甚至更寬泛的適用面積參考結論。據此,法院認定,不同AI工具因其算法、訓練數據和檢索來源不同,可能生成差異化的結果。
基于此,寶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譚先生提交的單一AI生成內容,其客觀性、權威性及證明力均不足,依法不予采信。譚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涉案地暖產品存在功率不足的質量缺陷,也未能證明供暖溫度不達標。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以上人名為化名)
03?
法官說法
民事審判庭法官鮑海躍、審判監督庭法官助理孫凱認為,發行權系著作權的其中一項權利,是指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除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等特殊情形外,復制發行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AI)技術的顯著發展,當事人就爭議事項向AI求助咨詢,并以其生成內容作為證據參與訴訟的情景也逐漸普遍。如何妥善審查及認定AI證據在特定案件中的效力,對訴訟主體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AIGC(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證據效力審查需綜合其生成邏輯進行
AIGC作為新類型的生成內容,其審查認證雖仍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原則規則,但在審查方式上存在鮮明的技術特征。由于AI具有“算法黑箱”“算法偏差”等技術屬性,因此,對于AIGC的審查,必須結合其生成邏輯、算法原理、所依據的參考資料(是否來自權威信源)以及結論的穩定性(通過多工具交叉驗證)進行綜合判斷。僅憑該份單一、來源不明的AIGC回復,缺乏其他權威證據佐證,無法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產品“參數”與合同“質量”標準存在區別
產品的商業宣傳參數(如建議適用面積)與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及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屬于不同的范疇。當事人主張產品不符合約定或法定標準,不能僅依據某一參數進行推測,而必須提供證據直接證明該產品在實際使用中未能達到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性能指標(如供暖溫度)。這明確了在此類糾紛中,原告方需承擔就“實際性能不達標”這一核心事實的初步舉證責任,雙方當事人需圍繞實質性爭議焦點進行舉證和辯論。
三、當事人應理性對待AIGC證據效力
雖然AI具有強大的算力及信息處理功能,但在訴訟活動中,網絡檢索信息、商業廣告頁面以及生成式AI的即時回復,其性質多屬于參考信息或觀點,不能直接等同于具有法律證明效力的證據。尤其是涉及專業問題的爭議時,應優先依靠合同文本、國家標準、專業鑒定意見等法定證據形式,或對網絡信息、AI結論進行嚴格的溯源和補強。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面對AIGC等新型證據時,也會展現更多的“時代智慧”,主動運用多種AI工具進行交叉驗證,通過技術手段審查技術證據。同時,保持技術中立立場,不對任何特定AI工具做出傾向性評價,而是聚焦于證據生成過程和內容可靠性的審查,確保裁判過程的客觀與公正。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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