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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重墻被擅自拆除,
原房主賣房時卻刻意隱瞞,
若將承重墻恢復原狀,
房屋布局將與看房時大不相同。
不知情的買方,
能否要求解除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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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
姚女士經中介公司介紹,
與曹先生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
以206萬元購得曹先生名下一套房屋,
并順利完成過戶與交付。
然而不久后,
她卻意外收到了
執法部門出具的《責令改正通知書》,
要求其限期恢復房屋承重結構。
姚女士這才得知原房主曹先生
曾擅自將房屋兩處承重墻拆除。
并且,
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
房屋變更登記交付前,
執法部門已接到舉報并上門檢查,
確認房屋存在前述情況,
但曹先生卻并未告知姚女士。
姚女士認為,
曹先生在交易過程中,
刻意隱瞞房屋承重墻被拆除的重要信息,
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
承重墻拆除對房屋安全造成嚴重隱患,
但按要求恢復后,
房屋布局又與看房時有明顯差別。
于是,姚女士訴至人民法院,
請求解除購房合同、返還購房款,
并判令曹先生賠償其相應損失。
曹先生則辯稱,
雙方已完成過戶,
交易已經完成,
不同意姚女士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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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執法部門上門現場檢查時,
曹先生尚未交付房屋,
卻未將該情況如實告知姚女士,
明顯違背了誠信義務。
現執法部門要求恢復承重墻,
恢復后的房屋布局
與看房時發生明顯變化,
這意味著曹先生所隱瞞的房屋重要信息,
足以對姚女士決定是否購買該房屋
產生重大影響。
據此,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購房合同,
曹先生退還購房款,
并賠償姚女士相應損失。
判決后,
雙方均服判息訴,
該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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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自拆改房屋承重墻屬違法行為
房屋承重墻屬于業主共有部分,業主對其使用不得破壞其基本功能。現實中,部分房屋業主出于擴大房屋使用面積、更改戶型結構等目的,私自拆除房屋承重結構,卻忽視了其中潛藏的重大安全隱患。此類行為不僅會危及自身居住安全,還會對相鄰住戶及公共安全造成影響。
從法律后果來說,私自拆改承重墻屬于違法行為,一經發現,相關行政部門將責令房屋所有人及時恢復房屋原有結構,并可能對行為人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拆改行為造成了房屋坍塌等其他嚴重后果,行為人還將面臨刑事責任。
二、賣方應如實披露影響房屋交易信息
房屋作為家庭的核心資產,其交易通常需要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買賣合同一旦訂立,雙方均應遵守合同約束、履行合同條款。也正因此,在合同磋商及合同約定過程中,賣方應當及時披露影響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若其通過隱瞞方式訂立合同,可能導致買方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則買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確拆除房屋承重墻對房屋安全性及房屋布局造成了實質影響,屬于在房屋出售時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是對買方合法權益的切實維護。
三、共同維護居住安全的“生命墻”
法官借本案提醒:在進行房屋裝修過程中,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圖紙標注進行施工,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為了一己方便隨意拆改關乎自己及他人安全的“生命墻”。相關裝修設計人員在設計施工方案時,也應注意對承重墻的保護,若業主提出不當要求,應及時制止。如果其他業主發現居住樓房有住戶存在拆改承重墻的違法行為,為自身或他人安全考慮,可及時勸阻,或向所在地區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房屋居住安全事關整棟樓業主的切身權益,唯有各方嚴守規范、同向守護,才能共同筑牢安居宜居的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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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慶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戲劇學院副院長
房屋買賣關乎群眾安居樂業,事關百姓生活的獲得感、幸福感與安全感。人民法院對這起因承重墻拆除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的判決,彰顯了司法為民的初心與法治擔當,值得充分肯定。本案裁判明確了承重墻拆除情況屬于影響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賣方負有披露義務。即便房屋恢復原狀后符合安全標準,但布局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買方購房預期落空,構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案判決不僅有效維護了購房人的合法權益,還向社會傳遞了司法保護誠信交易、維護居住安全的堅定決心。同時,本案也提醒房屋交易各方,應全面履行自身義務,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房屋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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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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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文字:楊利民、鄭杰
漫畫:ai輔助生成
責任編輯:王英鴿、胡明冬
編輯: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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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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