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幫著親戚處理一起車輛之間碰撞的交通事故,雙方都有交強險、商業險,遇到的現象和問題,不由的想發點感慨。
車輛之間的碰撞,雙方的保險完全可以保障,本來是一件很容易處理的事情。盡管涉及的法律問題不少(詳見《一起倒車事故的情況說明及事故責任的法律建議》一文,點擊藍色字體可閱讀),但如果發揮國人大事化小、萬事可變通的智慧,再加上本人也深知走正常途徑是各種成本得不償失,根本不會將事情變得麻煩異常。
可是,發生事故之后,對方車輛的車主開口就是自己可以各種找人,保險理賠可以找人,事故責任認定可以找人,甚至事故處理排隊不排隊處理也可以找人等等,給人一種能量頗大的感覺。
事后得知,其不過是當地用處頗大的某事業單位非領導人員而已。如今反腐倡廉如此的深入開展,居然還有人會將找關系處理執法糾紛掛在嘴上。
到了事故處理那天,對方車主果然找了一個陪她一起去交警隊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沒看出處理該事故的交警人員給她安排了插隊處理,一樣是在大廳排隊等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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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事發路段位于紅綠燈路口,且語人君提交上了上述的“情況說明及法律建議”,處理事故時,交警人員當即調取了事發路段的監控視頻。放大、且可以慢放的監控視頻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對方車輛在發生兩車碰撞停下后本來位于后方,卻未經本方車輛的許可,也不脫離碰撞位置,而是自行開車向前駛離,造成本方車輛劇烈抖動,且向前滑行。
如此操作,明顯屬于二次事故,也造成了兩車碰撞之后的二次損傷。交警人員、本方人員、對方人員同時觀看著回放的監控視頻,對方先是對二次碰撞不予承認。即便是經過圖像放大、慢放,交警人員反復回放本方車輛被碰撞滑行的視頻,連跟其同去的人員也承認二次碰撞了,可對方車主就是不承認。
此外,其還稱,自己先行開車離開是經過本方車輛許可的。這怎么可能?兩車尚撞在一起,后車要前行離開勢必再次碰撞前方的本方車輛,本方車輛怎么會允許其撞車先行?況且,對方所稱的許可,壓根沒有證據證明,僅是自己的一面之詞。
交警人員當場表態,按照正常的處理流程,這明顯就是;兩次交通事故,第二次事故,后車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事已至此,明事理的人就應該雙方協商如何大事化小、簡易行事了。官方的版本是走簡易程序,私下里的說法是,只要雙方能協商一致,怎么簡易處理都可以。
回應了上述的“可以找人”的表現,對方開始了遠離眾人的不停的小聲打電話。可能是真的有些用處,不知道從哪里來了一個交警人員,再次前來查看了監控視頻,詢問了辦案交警的此前答復之后,再次當場答復,對方車輛確實是先行駛離造成了二次碰撞。
之后,交警人員把對方人員叫到另一個房間很長時間,不知道說了些什么。辦案交警出來詢問本方,是否同意調解,本方回答同意,前提是后車起碼要拿出個承認的態度來。最終,對方從房間里出來,一臉不滿意的離開了,事故處理也就此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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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人君跟親戚講,監控視頻擺在那里,法律規定擺在那里,辦案交警的現場認定擺在那里,我就不信,只要咱們不同意調解處理,對方靠著找關系可以顛倒黑白、否定監控和辦案人員的公開答復。
在社會上,很多人在執法司法案件中,真的是不信什么證據、事實,也不信什么法律規定,只信只要關系到位,就可以改變執法司法的結果。真的不知道這些人的底氣和思維定式,是如何形成的。
如果上述的交通事故,本方車輛肯定要承擔事故責任,而且保險已經足以賠付,只要雙方自行協商或是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是可以做一次事故處理的。奈何對方仗著有關系、可以找人,非要據此枉顧事實和法律,掌控事故認定結果,最終結果,必然是求了一大圈人(求人是需要欠下人情的),結果必然是自己的損失越來越大。
如今的法治建設,不僅從法律體系上,還是執法辦案流程上,都是相對完備的。執法人員確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但想要抹殺客觀事實的顛倒黑白,也都會考慮到自身的法律責任和職業風險。豈會輕易的為了一個小案子、某個熟人的打招呼,就違法辦案?
社會上的一些人,就是不明白這個道理,不是聽信了某些“能人”的保證,就是看了一些貪腐案例自我“啟發”,以為認識幾個熟人、“有能量的人”,就可以操控執法司法辦案結果。結果往往是,徒增了一些自己的人情花費,甚至落得個被騙錢財的下場,最后在案件處理上,花費的成本和付出的代價更大。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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