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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騙保殺害親生女兒,法律會如何嚴懲?
2025年11月29日凌晨,武漢漢陽長江邊發生了一起令人發指的案件。男子姚某某將年僅4歲的親生女兒小琳(化名)強行按入江水中,隨后拋入江中,面對孩子的求救置之不理。事后,他不僅編造“溺水意外”的謊言報警,還假意對女兒的遺體進行“急救”,試圖掩蓋犯罪事實。更令人震驚的是,早在案發五個月前,姚某某就已花費60元為女兒購買了“小頑童”少兒意外險。目前,姚某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這起案件背后涉及哪些法律問題?法律將如何嚴懲這樣的行為?
一、故意殺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姚某某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預謀性和手段殘忍性。從作案經過來看,姚某某不僅事先購買了意外險,還深夜將女兒帶到偏遠的江邊,強行將其按入江中后拋入江水,面對孩子的求救毫無憐憫之心。這種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且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后果極其嚴重。
在司法實踐中,預謀殺人、殺害未成年人、為謀取非法利益而殺人等情形,均屬于從嚴懲處的范疇,極有可能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案中,被害人年僅4歲,屬于需要特別保護的未成年人,而作案人恰恰是其親生父親,這種嚴重背離人倫底線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法律將依法從重處罰。
二、保險詐騙罪
姚某某為女兒購買意外險后,通過殺害女兒制造“意外溺水”假象以騙取保險金,其行為還涉嫌構成保險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明確列舉了五種保險詐騙行為,其中第五項明確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相關規定,保險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無論姚某某最終能否實際取得保險金,其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實施殺人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
三、數罪并罰
在“騙保殺人”案件中,作案人通常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兩個罪名。對此,《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明確規定:“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也就是說,姚某某的行為將面臨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兩罪并罰。司法實踐中,對于這種騙保殺人的惡劣行為,法院通常會依法從重處罰,極有可能判處死刑。例如,2024年福建三明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張甲為騙取保險金而殺害親生兒子,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四、精神鑒定:影響刑事責任能力認定
目前,姚某某的家屬主張其作案時精神狀態異常,警方已依法開展精神鑒定。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三種情形:
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后,不負刑事責任;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精神鑒定結果將直接影響姚某某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承擔多大程度的刑事責任。
只有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其在作案時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才有可能不負刑事責任。但即便如此,其行為若造成他人損害,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目前相關鑒定結果尚未出爐,有待司法機關依法認定。
這起案件再次警示:保險是抵御風險的保障工具,絕不是牟取不法利益的“提款機”。為了騙取保險金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尤其是涉及人身傷害甚至殺人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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