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自辦的中鐵建某下屬公司董事長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等罪,涉案金額超6000余萬元。通過對監察機關查扣的十五套房產來源一一舉證,證明了該些房產與公訴事實無關,為被告人的親屬、合作伙伴合法所有,最終法院判決將監察機關查扣的15套房產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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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查扣足夠覆蓋涉罪數額的資產,某些地區監察機關往往在留置期間,會將監察對象家屬的財產一并查扣,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如果在司法機關處理階段不積極應對,尤其是在法院不積極爭取,最后查扣的財產往往會被司法拍賣抵頂當事人退賠案涉金額。
吊詭的是,當事人為錢犯罪;辯護人卻忽視案涉錢款。一直以來,當事人及家屬、辯護人在案發后往往更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辯護,辯護意見、質證意見、自行搜集證據舉證等,也會忽略對財產部分的辯護。如果錢對當事人不重要的話,那也就不用犯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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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越來越覺得,職務犯罪的辯護人,應當把自己想象成一個“破產清算人”,拿出民商事經濟糾紛代理人精于“算經濟賬”的一面,積極幫助當事人親屬追回被違法查扣的財物。即便在定罪、量刑上并沒有起到實際效果,能夠幫當事人追回查扣的財物,維護他們合法的財產權利,也是“大勝”。
職務犯罪追贓不足的情況下,判決往往也會判處責令當事人本人退賠不足部分。也就是說,登記在被告人本人名下的財產,只有其配偶可以主張另外一半的財產權利,被告人所有的財產份額,要被判決退賠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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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足額退賠的,下監后往往更難減刑、假釋。當然,當前的現實是,職務犯罪的減刑假釋已經形同虛設,成為了“傳說”。剝離減刑、假釋的因素不考慮,沒有足額退賠造成最大的后果,可能是當事人下監后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每月能夠支配的獄中現金顯著低于其他人,會造成監獄內的“經濟窘況”。
但如果親屬合法所有的被查扣財產數額足夠大,要回合法財產往往會變成理性選擇。該案中,因案涉數額超過6000萬元,正因為被告人名下的財產有限,才會大面積查扣其父母、子女等親屬名下的財產。查扣后,往往會向當事人家屬“做思想工作”,可以通過自愿幫助當事人退賠,讓當事人從輕處罰。
但數額如此之巨,退與不退對量刑的影響已經微乎其微。誰都不會為了看不見的從輕,外面的人放棄體面活著的經濟基礎。
在案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該些親屬的查扣房產與案涉事實相關。筆者在當庭將相關房產的合法性來源證據產權證明、出資流水、權屬登記、產權人自書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作為重要的庭審辯方證據予以舉證出示。
法院經審理,完全采納辯護人關于 “無關人員財產應予返還” 的辯護意見,這意味著15 套房產解除查封、恢復完整產權;不抵罰金、不被沒收、不被拍賣。至此,家屬的合法財產權得到司法徹底確認。
刑事辯護不止是 “少判幾年”,更是守住合法財產、保護家人權益、不讓無辜者受牽連。本案 15 套房產成功返還,再次證明:只要辯護精準、依據充分、權屬清晰,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仍可以通過辯護依法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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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本文由刑事辯護律師丁慧敏結合實務案例撰寫。
丁慧敏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教育背景:武漢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學術任職: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論壇學術委員;廈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畢業論文評審專家、課外指導老師;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刑事風險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中醫藥大學醫藥衛生法學研究生校外兼職導師、湖北民族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
學術成果:協助張明楷教授整理法學暢銷書《刑法的私塾》;在《環球法律評論》《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人民法院報》《人民檢察》等核心期刊/ 權威報刊發表法學論文多篇。
執業專長:深耕刑事辯護領域,專注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辦理,曾辦理廳局級干部受賄、貪污等職務犯罪案件 50 余起、行賄案件多起,均實現數額核減、量刑遠低于量刑建議的良好辯護效果;成功辦理內幕交易、集資詐騙、合同詐騙、非法經營、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經濟犯罪案件多起,斬獲無罪、罪輕等優質辯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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