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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此前規定
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
不得使用“生鮮燈”!
可現實中仍有部分市場銷售者
在違規使用
為此,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嚴禁使用
“生鮮燈”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使用的照明設施等
提出新的要求
趕緊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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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近期,市場監管總局監測發現,仍有部分市場銷售者還在使用特定光源、顏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鮮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的照明等設施(以下稱“生鮮燈”),欺騙誤導消費者對食用農產品真實感官性狀的認知,擾亂市場秩序,危害食品安全。
《征求意見稿》
擬明確四類事項
具體如下
1.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經營、展示等場所使用的照明設施色表特征應為白光等不會影響消費者對食用農產品真實感官性狀認知的光源。
2.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不得使用有色燈罩、有色塑料袋等燈具外罩、大面積有色圍擋或者背景板、類似用途的其他設施等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影響消費者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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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生鮮超市內還有商家使用此前被多次曝光的紅色或者紫色“生鮮燈”。圖/央視新聞
3.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要依法依規履行主體責任,對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使用生鮮照明設施情況進行常態化管理。
4.照明設施銷售者不得以“生鮮燈”(“鮮肉燈”“水產燈”“水果燈”“蔬菜燈”等)為噱頭開展銷售,明示或暗示照明設施會改變消費者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的認知。
希望廣大生產經營者、消費者自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科學理性消費。鼓勵社會各界積極監督,發現上述行為,可通過12315熱線或者全國12315平臺舉報。
來 源: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廣東市場監督、珠海發布
編輯:馬栩杰
審核:林小軍 莫 松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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