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泰科技前期按第十八C章規定,走特專科技公司通道申請港股首發上市。近日,公司第三次遞表更新2025年財報,全年營收高達11.22億元,但仍未實現盈利。當期對第一大客戶的收入占比進一步提升至96.4%,毛利率則同比“腰斬”跌至15.1%。除了大客戶“依賴癥”,信披混亂是另一待解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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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攝圖網
96.4%收入來自單一大客戶,或為比亞迪
深圳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泰科技)開發、制造、銷售車載毫米波雷達產品。招股書顯示,2024年按出貨量計,公司是中國車載前向毫米波雷達市場最大的國內供應商,也是國內車載毫米波雷達市場第三大供應商,市場占有率分別為9.3%和4.5%。
2026年3月,承泰科技第三次向港交所遞表。據2025年6月、12月報送的兩本招股書,公司按港交所《綜合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八C章規定,走特專科技公司通道申請首發上市。不過,在最新一本招股書中,承泰科技未提到“特專科技”。
招股書(含前后三次遞表的三版招股書,下同)顯示,2022年至2025年,公司收入分別為5765.1萬元、1.57億元、3.48億元和11.22億元,累計上漲1847%。
上述四年內,客戶A始終為承泰科技第一大客戶,銷售收入分別為4720.23萬元、1.43億元、3.26億元和10.82億元,占當期公司收入之比分別為81.9%、91.3%、93.6%和96.4%。往績記錄期間內,承泰科技對客戶A存在嚴重依賴。
與收入節節攀升相比,承泰科技的產品平均售價卻不斷下滑。
據招股書,2022年至2025年,公司毫米波雷達平均售價分別為249元/臺、204元/臺、184元/臺和111元/臺,累計下跌55.42%。
受此影響,上述四年內,承泰科技銷售毫米波雷達的毛利率分別為28.6%、31.1%、34%和15.1%。2025年,隨著公司毫米波雷達產品平均售價跳水,毛利率也遭“腰斬”。
目前,承泰科技尚未實現盈利,2022年至2025年的年內虧損金額分別為7917.4萬元、9659.8萬元、2176.8萬元、582.2萬元。
至于客戶A的身份,市場普遍認為是比亞迪(002594.SZ,01211.HK)。
招股書稱,客戶A是一家總部位于深圳、于深交所及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全球領先制造商,主要生產新能源汽車、電子零件及組裝、汽車零部件及乘用電動車電池。該客戶通過專屬數字平臺“A鏈”結算,“A鏈”憑證為貿易應收款項金額的證明。2022年,承泰科技成為客戶A的雷達供應商。
符合招股書上述陳述的“A+H”公司,僅有以“迪鏈”作為供應鏈金融工具的比亞迪。承泰科技官微披露的企業發展里程碑中,也明確披露2022年公司成為比亞迪指定供應商。
在承泰科技超90%收入綁定單一客戶的情況下,第一大客戶的整車產量變動,對公司產品銷售而言尤為關鍵。
據比亞迪產銷快報,2026年前三個月,比亞迪新能源汽車累計產量為70.8萬輛,同比下跌33.02%。
現金流承壓,信息披露頻現矛盾
承泰科技的現金流與短期償債能力同樣堪憂。
先看現金流,招股書顯示,2022年至2025年,承泰科技經營活動所用現金凈額分別為-9760.3萬元、-6188.6萬元、-698.1萬元和-1.38億元,四年內累計凈流出3.04億元。
截至2025年末,承泰科技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余額僅1459.2萬元,占當期經營活動所用現金凈額1.38億元之比,僅為10.58%。
再看短期償債能力,2022年末至2025年末,承泰科技流動比率分別為0.5倍、0.3倍、0.3倍、1倍,速動比率分別為0.4倍、0.2倍、0.2倍、0.8倍。一般情況下,流動比率在1.5倍至2倍、速動比率在1倍左右被看作是健康水平。
車載激光雷達與車載毫米波雷達都屬于車載智駕系統感知裝備。港股車載激光雷達行業上市公司主要包括禾賽(02525.HK)、速騰聚創(02498.HK)和圖達通(02665.HK)。
據Choice金融終端數據計算,2022年末至2025年末,上述三家公司流動比率平均值分別為1.73倍、1.67倍、2.63倍、2.9倍,速動比率平均值分別為1.41倍、1.45倍、2.4倍、2.63倍。
此外,承泰科技招股書的信息披露也存多處矛盾。
例如,招股書稱,劉龍龍為承泰科技執行董事,于2016年9月21日入職任新業務部門主管。
但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信息,早在2016年2月,劉龍龍就已參與為承泰科技子公司沈陽承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發明專利,該專利名為“一種提升雷達的測量范圍和測量精度的方法以及雷達”(申請號:CN201610104912.2)。
又如,二次遞表招股書顯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上半年,供應商F分別為承泰科技第二、第一和第一大供應商,采購金額分別為1754.68萬元、11462.04萬元和24912.32萬元。供應商F是一家位于深圳的公司,從事半導體零售業務。
但招股書稱,公司與2025年上半年第一大供應商、即供應商F開展業務關系的年份為2024年,顯然與該供應商2023年已成為第二大供應商的事實不符。
此外,據承泰科技最新招股書,于往績期間,客戶-供應商E擔任公司的客戶及供應商。而招股書又稱,于往績期間,主要客戶及供應商之間并無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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