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至14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恒大系列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許家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違法發放貸款、違法運用資金、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職務侵占、單位行賄等八項罪名受審。
庭審中,許家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將擇期宣判。
與此同時,被告單位恒大集團有限公司也被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違法發放貸款、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單位行賄六項罪名,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則被單獨指控欺詐發行證券罪。
一個企業家同時被指控橫跨金融、證券、公司治理、反商業賄賂等多個領域的八項重罪,這在近年來的經濟案件中是極為罕見的。本文對本案所涉八項罪名逐一解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八項罪名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均指向恒大在融資端的行為。前者規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指的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規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不僅侵害金融管理秩序,更直接侵害公私財產所有權。
兩罪的關鍵區分在于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違法運用資金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指向單位與金融機構之間可能存在的不正當信貸關系。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此罪。
恒大作為借款方雖非該罪的主體,但許家印作為直接責任人,若涉嫌指使或參與違法貸款行為,則可能被追究相應刑事責任。違法運用資金罪則針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體現了恒大在資金運用層面的嚴重違規。
欺詐發行證券罪與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
這兩項罪名揭示了恒大在資本市場的長期違規操作。欺詐發行證券罪規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的行為。
恒大地產在債券發行文件中虛增業績的行為涉嫌構成此罪,虛假信息的重大性及其對投資者決策和市場的影響將是法院審查的重點。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則對應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此前,證監會已對恒大地產作出行政處罰,許家印被處以4700萬元罰款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職務侵占罪與單位行賄罪
職務侵占罪規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單位行賄罪規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兩項罪名直接揭示了恒大內部治理的嚴重腐敗問題。
許家印“當庭認罪”
許家印從2023年9月28日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到2026年4月一審開庭,前后經歷了兩年半的司法程序。當證據鏈足夠完整、同案犯已經獲刑的背景下,“認罪悔罪”成為唯一理性的選擇——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坦白從寬的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在數罪并罰的框架下,若八項罪名中的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該罪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則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其他有期徒刑將被吸收,最終執行無期徒刑。若均為有期徒刑且總和刑期遠超三十五年,則最終執行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考慮到案件涉及金額之巨、罪名之多,最終量刑必將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法庭將擇期宣判,這起備受矚目的案件終將迎來法律的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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