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人大發布最新消息
《南通市全域旅游促進條例》
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號)
《南通市全域旅游促進條例》已由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于2026年1月24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6年3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4月14日
南通市全域旅游促進條例
(2026年1月24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6年3月31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產業促進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規范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全域旅游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旅游需求,打造全國知名的江海特色旅游目的地,建設旅游強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江蘇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全域旅游的規劃建設、產業促進、服務保障、規范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全域旅游,是指將本市行政區域作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業為優勢產業,統一規劃布局、優化公共服務、推進產業融合、加強綜合管理、實施系統營銷,更好滿足旅游消費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旅游發展模式。
第三條促進全域旅游發展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守正創新、提質增效、融合發展,統籌政府與市場、供給與需求、保護與開發、國內與國際、發展與安全,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促進全域旅游發展應當發揮南通江海交匯的獨特優勢,充分利用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歷史風貌、民俗文化等旅游資源稟賦,豐富高品質旅游產品供給,提高旅游服務質量,促進文旅融合、產業融合、產城融合,提升城市吸引力。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文旅空間布局有機融入區域重大發展戰略,統籌推進揚子江世界級城市休閑旅游帶、世界級濱海生態旅游廊道濱海精華段、長江國家文化公園、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等南通段建設,開發跨區域旅游精品線路,構建全域可游的魅力空間。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全域旅游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與財力相適應的財政投入機制,統籌安排旅游發展等專項資金,加大對旅游業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定期例會、跟蹤督辦等制度,協調處理旅游項目建設、文旅閑置資產盤活利用等重大問題,建立旅游發展工作評價制度。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南通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江蘇省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以及其他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全域旅游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全域旅游促進工作。
第六條市、縣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全域旅游指導協調、公共服務、宣傳推廣等工作,按照職責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商務、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海事、稅務、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全域旅游發展。
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引進、培育有關專業機構和服務企業,開展旅游規劃策劃、創意設計、研發孵化、管理咨詢、營銷推廣等活動,打造特色旅游產品體系,提升城市形象。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國內外旅游宣傳推廣機制,完善宣傳網絡,加強新媒體應用,廣泛開展城市形象和旅游資源宣傳。舉辦重大外事、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應當使用、推廣“江海明珠·靈秀南通”城市形象品牌。
公園、廣場、車站、機場、客運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公共場所,應當為旅游宣傳提供公益廣告展位。
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與長三角等區域相關城市的合作,在旅游宣傳推廣、產品開發、資源共享、線路互通、客源互送等方面建立常態化協作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增開重要客源地國際航班,引入和推行國際旅游發展理念和服務標準,推進優化外幣兌換、離境退稅等涉外服務,推動完善涉外旅游服務設施,提升入境旅游便利化國際化水平。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市場主體加強與國際旅游機構等合作,吸引重點客源地旅游者入境旅游。
第九條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競爭,引導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誠信經營,提升服務質量,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發布、市場拓展、產品宣傳推廣、行業培訓交流、依法維權等服務。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全域旅游、資源整合、區域聯動、產業融合的要求,組織編制、實施全域旅游發展規劃,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根據評估情況和公眾意見,規劃確需調整的,依法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全域旅游發展規劃,遵循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原貌。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對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編制文旅產業投資項目目錄,加大國內外招商引資力度,推動旅游資源開發和重點項目建設,打造旅游龍頭產品。
第十三條市、沿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長江生態環境保護,依托沿江地區自然生態、濱江風貌等資源,打造具有長江文化特色的旅游項目。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狼山風景名勝區提質升級,加強山體景觀、濱江岸線以及廣教禪寺、摩崖石刻等歷史文物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豐富生態休閑、特色演藝、運動健身等旅游產品供給,完善住宿、餐飲等配套服務設施,全面提升五山精品旅游品牌影響力。
崇川區人民政府、狼山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等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崇川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整合、串聯濠河水上觀光航線和岸上景點,開發實景演出、燈光秀、龍舟競賽、文創市集等特色項目,培育旅游新業態,豐富旅游者體驗,打造濠河精品旅游品牌。
第十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南通歷史文化名城優勢,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和科學管理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建筑等資源,加強歷史名人資源的挖掘和利用,推動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內涵的旅游項目。
第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資源發掘,推進紅色資源傳承利用與旅游融合發展,依托革命遺址、遺跡、紀念設施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紅色資源,發展紅色旅游,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張謇歷史文化價值,利用南通博物苑、通海墾牧公司舊址、張謇紀念館、張謇企業家學院等資源,開發旅游線路,傳承和弘揚愛國企業家文化。
加強大生紗廠等近代民族工業遺存的保護和活化利用,打造知名文化旅游地標。
第十九條市、崇川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寺街、西南營歷史文化街區、濠河風景名勝區以及環濠河博物館群旅游資源,開發水岸聯動旅游項目,實現一體化融合發展。
崇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寺街、西南營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利用,挖掘歷史文化資源,推進代表性名人故居、傳統民居、古街古巷的修繕,引入購物、餐飲、娛樂、文創、表演等業態,完善配套服務設施,煥新傳統街巷風貌,提升旅游項目品質。
第二十條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漁業、灘涂、濕地、溫泉等資源,支持、推進海洋旅游重點項目建設,完善觀景臺、濱海步道、游艇碼頭等旅游配套設施,豐富提升呂四漁港、圓陀角、小洋口、通州灣、東灶港等區域的旅游功能,推進美麗海灣建設,培育海洋特色旅游。
鼓勵和支持發展濱海觀光休閑、濱海娛樂運動、海鮮品鑒等近海親海旅游產品,開發濕地尋趣、科普研學等體驗式生態旅游項目,推動漁港漁村民宿業規范、健康發展。
旅游、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海事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支持開通海上旅游航線、臨海觀光專線和景區直通車。
第二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更新,推動文化活動、旅游景點與商圈、街區、酒店、餐飲等有機融合,鼓勵舉辦音樂節、演唱會、民俗演藝、燈會等活動,打造沉浸式休閑空間。
加強水繪園等重點景區和開沙島等旅游度假區建設,鼓勵創新體驗場景和服務管理,支持打造全息互動投影、夜間光影秀等體驗互動型產品,促進旅游演藝、線上演播等業態發展,豐富旅游內容,推動創建更多的國家級旅游景區和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
第三章產業促進
第二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文旅與農業、工業、商業、體育、交通、水利、林業、教育等領域有機融合,鼓勵和引導旅游經營者依托自然、人文、社會等資源,豐富旅游產品體系,促進全域旅游協調發展。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將促進全域旅游發展與鄉村振興有機結合,鼓勵建設鄉村旅游項目,發展觀光農業、休閑農業、創意農業等鄉村旅游業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旅游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南通紡織、船舶海工、新一代信息技術等領域的企業開發觀光工廠、工業文化體驗館、工業研學科普中心等旅游項目。
第二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體育公園、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體育場等體育設施建設,支持舉辦足球、籃球、排球、馬拉松、擊劍、體操、乒乓球、羽毛球、武術等國際國內體育賽事,發展戶外運動項目,建設高質量戶外運動目的地。
鼓勵策劃推出體育賽事期間的主題旅游產品,增強體育賽事對旅游、消費的帶動作用。
第二十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南通江海游(郵)輪港,推動開發長江、湖泊、運河、近海等水上精品旅游線路,打造江海特色的水上旅游品牌。
第二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旅游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文博場館增強旅游服務功能,豐富展陳,打造數字文博和虛擬旅游場景,發展文博創意產業。
加強對梅庵派古琴藝術、藍印花布印染技藝、板鷂風箏制作技藝等各級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景區、學校、商圈、鄉村、社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新型公共文化空間,定期組織展示體驗活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陣地納入旅游線路。
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旅游、商務等部門應當鼓勵旅游經營者開發家庭互動、休閑體驗等親子旅游產品,引導商場、景區、街區等引入親子樂園、無動力兒童樂園、手工坊等業態,完善兒童服務設施,支持酒店、民宿推出優質親子房、兒童房,打造親子度假酒店。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支持利用具有南通特色的紅色文化、江海文化、運鹽河文化、青墩文化等研學素材,依托名師名校等教育資源,完善研學實踐教育基地,開發研學旅游產品,促進研學旅游發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小學生研學旅游的相關政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激勵政策,鼓勵國內外旅游者來本市開展各類主題研學旅游活動。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旅游經營者利用江海、森林、溫泉和中醫藥等資源,開發與老年人休閑、度假、養生、養老相結合的旅游產品,推進旅游與醫療康體、養生養老等產業融合,支持建設綜合性康養旅游基地,打造南通“長壽之鄉”康養旅游品牌。
第三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推動航空飛行營地建設,開展低空觀光試點,開發直升機游覽、熱氣球體驗、無人機表演等項目,豐富旅游業態。
第三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商務、旅游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夜間游覽、健身、購物、娛樂、餐飲等夜間文旅經濟,利用夜間景觀、商業設施、劇院劇場、特色餐飲等優勢要素,規劃建設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提升夜間經濟活躍度。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景區、公共文化場館等開放夜間旅游,延長營業時間,豐富夜間旅游產品供給。
第三十三條商務、旅游等部門以及行業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餐飲商家傳承名品制作技藝,挖掘特色食材資源,創新菜品研發,培育南通名菜、名小吃、名廚、名店,多渠道宣傳推廣南通美食。
推動特色餐飲入駐景區、商業街區等場所,打造美食集聚區。
第三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商務、旅游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度假酒店、主題酒店、特色民宿等創新發展,加強旅游宣傳,鼓勵酒店參與星級旅游飯店和綠色旅游飯店評定、民宿參與等級旅游民宿評定,提升服務品質。
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數據、市場監督管理、稅務、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提供旅游民宿證照辦理的指導與服務。旅游民宿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設施改造,豐富旅游功能,支持在公共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空間開展文化旅游活動。
鼓勵優秀文藝作品創作,推動文學、藝術、影視等領域的精品轉化為優質旅游產品。
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進景區,鼓勵在游客集聚區域引入影院、劇場、曲藝書場、書店等文化設施。
第三十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商務、旅游等部門應當結合傳統節日與本地人文風情,創新開展形式多樣、富有特色的文化旅游促消費活動。
鼓勵加強景區、旅游集散中心、商業街區等場所的特色商品購物區建設。
旅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研發旅游商品,引導地理標志產品、地方特色商品向旅游商品轉化,傳承和弘揚老字號品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創新南通特色旅游商品。
第四章服務保障
第三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優化政務服務,強化公正監管,為旅游項目建設、證照辦理等事項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務,持續打造“萬事好通”營商環境品牌。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縣域之間旅游資源的整合、共享,加強旅游資源開發、線路設計、市場推廣等交流合作,實現旅游業整體聯動發展。
第三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旅游業發展,完善重點文旅項目多元投入機制。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文旅企業、文旅項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創新發展文旅消費信貸,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
第三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做好旅游重點項目用地保障。
鼓勵依法利用符合條件的閑置廠房發展文旅休閑街區、依法利用存量集體建設用地、閑置農房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產業。
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優化海洋文旅項目服務保障機制。
第四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主要景區、商業街區、交通樞紐等區域,設置旅游信息咨詢服務站點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服務設施。
景區和文博場館應當優化旅游公共信息發布服務,完善多語種標識標牌、旅游廁所以及醫療救助、母嬰服務、無障礙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支持推出行李寄存、便捷接駁、免費無線網絡接入、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等便民措施。
第四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旅游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為旅游者提供便捷服務。支持、推動建設智慧圖書館、智慧博物館等數字文化場館,打造城市新型公共文化空間。引進和培育智慧旅游創新企業,支持旅游科技創新。
鼓勵打造智慧景區、智慧酒店、智慧文旅創客基地,發展數字藝術、數字娛樂、網絡視聽等新業態。
第四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旅游、公安等部門應當優化全域旅游交通專線布局,完善道路旅游指示標識設置,建立連接市區、景區、交通樞紐的快速交通網絡。
第四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文旅企業加強旅游品牌建設,豐富高品質旅游產品供給,推進旅游資源整合、共享,提高企業競爭力,實現文旅融合、產業融合創新發展。
第四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游人才發展專項規劃,加大文化創意、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旅游管理、數智文旅等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設立旅游專家智庫,為全域旅游高質量發展提供決策咨詢和指導。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加強文化旅游業相關學科建設。
第四十五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旅游志愿服務機制,搭建志愿服務平臺,引導旅游志愿者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文明引導、翻譯講解、醫療救助等志愿服務。
第五章規范管理
第四十六條旅行社、旅游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購物、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提高服務品質,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虛假信息,欺騙、誤導旅游者;
(二)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以攔截車輛、糾纏、圍堵、尾隨等方式向旅游者推銷商品或者服務;
(五)非法使用、披露旅游者個人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業組織、學會、車友會、俱樂部、網絡社交工具等形式,以及產品銷售、教育培訓等活動,從事旅行社經營業務。
第四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市場監管統籌,健全旅游綜合監管機制,構建旅游市場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
旅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網信、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旅游市場綜合監管工作,強化聯動協同,提升監管效能。
第四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責任制,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和旅游安全聯動機制,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提升旅游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十九條旅游經營者應當承擔旅游安全的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嚴格落實突發事件預防、控制、處置等措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配備專業救援人員和設施,提供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第五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游安全預警制度和旅游安全警示信息發布制度。
旅游高峰期間,旅游、公安、交通運輸、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信息聯動機制,依托交通大數據共享平臺,實時交換景區客流、路況、停車場空位、氣象災害等信息,精準調度公交、地鐵運力,協同開展交通疏導,保障道路暢通。
第五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暢通投訴渠道,健全輿情監測和投訴快速響應機制。鼓勵熱門文旅場所提供現場投訴處置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攔截車輛、糾纏、圍堵、尾隨等方式向旅游者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構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從事旅行社經營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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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大個鵝
法律顧問:上海正源律師事務所(南通)合伙人
鄭曉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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