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們知道錯了,這個罰金我們馬上交。”面對信陽市光山縣人民法院的處罰決定,兩名當事人懊惱不已。民間借貸中,即便債權債務真實存在,提交虛假證據妄圖“佐證”事實,也將觸碰法律紅線,面臨司法制裁。
據了解,2019年,甲某、乙某承包工程項目,邀請丙某入伙投資。丙某同意并投入資金,后經三人協商,部分投資款轉為三合伙人共同向丁某(與丙某同居關系)的借款。此后,為推進工程建設,三合伙人又多次以共同借款方式向丁某融資,累計達數百萬元。后雙方因借款償還事宜產生糾紛,丁某將甲某、乙某、丙某訴至法院,要求三人償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再審過程中,一個關鍵問題浮出水面:為“充分”證明借款交付事實,丙某竟針對部分借款偽造了四份銀行電子回單,并由丁某作為核心證據提交給法院。該行為看似是“補強”證據,實則嚴重違反訴訟誠信,干擾法院審理秩序,屬于典型的偽造重要證據、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
后經法院審理查明,二人偽造銀行電子回單的行為屬實,該行為導致原審對部分借款事實的認定建立在虛假證據之上,雖后續結合其他合法證據可佐證借貸事實的真實性,但偽造證據的行為本身已構成違法,且性質惡劣,必須依法予以懲處。遂依法作出決定,對丁某、丙某分別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以此警示所有訴訟參與人:訴訟需誠信,證據禁造假。(通訊員:吳宣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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