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罵了員工一聲滾,結果賠償16萬。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這是上海發生的真實案例。員工丁某在工作中與老板發生爭執,老板一氣之下讓他“滾”,丁某就聽話地“滾”了。
到了月底,丁某返回公司提出重返崗位的要求,老板并未同意,而是讓他回去等。
這一等,等來的是一張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理由是“擅自離崗、連續曠工超過15日”。
丁某不服,提起仲裁,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對方賠償159800元,仲裁委沒有支持。
他又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老板的“滾”不代表讓其滾出公司,丁某自作主張不上班構成曠工,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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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里大家怎么看呢?
反正丁某是不服,提起上訴,而二審法院給出了新的看法:
法院認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明知丁某不在勞動崗位,卻既未要求其到崗,也未對其脫崗行為作出任何處理。丁某曾明確提出返崗請求,公司卻讓其回去等,這足以給人造成“公司不讓其提供勞動”的誤解。
換句話說,丁某并非故意曠工,而是因公司指令不明、領導表態含糊,導致他無法正常返崗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責任不在員工,而在用人單位。
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向丁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9800元。
一個“滾”字,讓公司賠了近16萬。這不是文字游戲,而是法律對用人單位管理失當的明確回應。
回顧整個事件,從勞動仲裁到一審敗訴,再到二審翻盤,丁力走了近三年。這16萬不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而是勞動者用時間、精力和法律勇氣換來的正當權益。而那些認為勞動者“小題大做”“咬文嚼字”的聲音,顯然低估了職場尊嚴和程序正義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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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也給所有用人單位和管理者敲響了警鐘:
第一,管理語言要規范。領導的一言一行代表單位形象,情緒化的侮辱性語言不僅損害勞動者人格尊嚴,更可能引發法律風險。“滾”字一旦說出口,在法律上既可能被解讀為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也可能成為管理者指令不明、管理失職的證據。
第二,管理行為要閉環。如果員工缺勤,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履行通知返崗、說明后果、給予申辯機會等管理義務,而不是放任不管,等到曠工天數湊夠了再直接開除。本案中,公司恰恰是在“未要求返崗、未作出處理”的情況下直接解除合同,導致敗訴。
第三,任性就要付出代價。勞動合同法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設置了雙倍賠償機制,目的就是通過經濟制裁倒逼用人單位依法行事。16萬的賠償金,既是對丁力的補償,也是對公司的懲罰。
有權莫任性。管理者如果不能控制情緒、不能規范言行、不能依法管理,最終買單的,只能是企業自己。
而對于勞動者而言,這個案例也傳遞出一個積極信號:法律不會縱容用人單位的隨意和任性。即便仲裁和一審都不利,只要事實清楚、法律站得住腳,上訴仍有翻盤的可能。堅持維權,不是“鉆牛角尖”,而是對自身勞動尊嚴的正當捍衛。
一個“滾”字,賠了近16萬。但愿這個案例,能讓更多管理者管住自己的嘴,也讓更多勞動者知道:有些字,老板說得出口,法律卻不會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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