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智慧工程研究會雷鋒精神工作委員會理事張添強)
近日,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在養老院的老年人外出洗澡時突發心臟病死亡,老人親屬起訴養老院和洗浴中心要求共同賠償損失的案件,經法院審查,養老院依照合同約定盡到看護義務,洗浴中心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駁回了老人親屬對二家單位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回放:于大爺去年4月6日與某養老院簽訂書面的《養老機構楊園入住協議書》,該養老院對外公示的收費服務為三級,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收費4000元,生活半自理的每月收費3000元,生活自理的每月收費1600元。入住養老院時,于大爺選擇的護理標準是“生活不能自理”,但卻按生活自理的標準交費1500元。4月28日一早,于大爺外出洗澡,門衛登記時提醒,路上注意安全,于大爺說,早點去,洗浴中心才開門,水干凈。
令人沒想到的是,不一會兒,一輛救護車駛入洗浴中心將于大爺接走,經搶救無效,于大爺死亡。經法醫尸檢,最終確認于大爺死于心臟病。
于大爺的親屬認為養老院未盡看護義務、洗浴中心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將養老院和洗浴中心起訴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要求連帶賠償損失37萬余元。
養老院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出庭代理,養老院一方認為,于大爺去洗澡時養老院有登記,門衛也交代了他安全注意事項。于大爺是在洗浴中心死亡的,與養老院的看護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養老院一方還稱,如果是生活不能自理,入住養老院時需要提供醫院病歷并經民政部門認證,因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收費高,加之民政部門還有補貼,所以要求非常嚴格。于大爺入住時差5天不滿一個月,所以按生活自理標準(每月1600元)收取他1500元。
王金海律師持法院調查令調取了洗浴中心的監控錄像,顯示于大爺行動自如,自己到了洗浴中心,自己交費,洗浴 中心墻上也有公示的注意事項,于大爺交費后自己拿的拖鞋去洗澡,證明養老院在看護方面沒有瑕疵。雖然于大爺入住養老院時填寫的“生活不能自理”,但從交費1500元的情況看,于大爺選擇的是“生活自理服務”,因此于大爺自己到洗浴中心洗澡是不需要養老院安排專人看護的。
洗浴中心辯稱,洗浴中心服務大廳張貼有安全提示,明確患有心臟病、癲癇病、高血壓及腦血栓的患者應在家人陪護下洗浴,否則后果自負。洗浴中心發現于大爺洗澡發病后,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服務員還對于大爺進行了必要的救治,及時從吧臺拿“速效救心丸”給于大爺服下,并將于大爺抬到救護車上送醫院急救,經尸檢,于大爺是因心臟病死亡,并非溺水死亡或摔傷受傷后死亡,說明洗浴中心已全面履行公共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所以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養老院作為老年人養老的服務機構,對老年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該義務并非無限責任,應以合理限度為原則,需綜合考慮服務對象的身體狀況、合同約定、行業標準、收費標準等因素。本案中,于大爺入住時所提供的病歷未顯示其有冠心病,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需對冠心病進行特殊看護。養老院作為非醫療機構,其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針對可預見的、與養老服務直接相關的風險,如跌倒、燙傷、走失等常見風險,而非對入住老人所有潛在疾病進行醫療監護。冠心病作為突發性、隱蔽性較強的疾病,在未事先告知且無專業體檢要求的情況下,超出養老院作為養老服務機構的一般注意義務范圍。另外,養老院收取于大爺1500 元,該收費標準對應的是一般性生活照料服務,而非針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24 小時不間斷的醫療監護或貼身看護。
從監控錄像看,于大爺在事發當日能夠自行前往洗浴中心,獨立完成登記、更衣、入浴等行為,證明其可以獨立行動,于大爺的親屬要求針對生活自理的老年人每月收取 1600 元服務費的養老機構對一位具備自理能力的人提供等同于 24 小時醫療監護級別的保障,既超出合同定,也有悖于養老服務行業的普遍實踐和公平原則。
從于大爺的病歷看,于大爺因腦血栓后遺癥入住養老院,養老院的服務內容為生活照料、日常看護等,合同未約定需對冠心病進行監測或特殊護理,也未要求養老院提供專業醫療體檢服務。養老院作為養老服務機構,其職責是提供生活照料服務,而非醫療診斷機構。在雙方未約定、法律未強制要求的情況下,養老院不負有主動為入住老人進行專業體檢的義務。于大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健康狀況負有注意義務,其未主動告知冠心病病史,亦未要求進行專業體檢,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
養老院對入住老人的管理應以尊重人格尊嚴、保障基本權利為前提,于大爺作為完全自理能力人,其行動自由不應被不合理限制,養老院未限制其外出洗澡,符合養老服務行業慣例和人文關懷要求,不構成過錯。
關于被告洗浴中心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為,洗浴中心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從王金海律師調取的監控錄像看,洗浴中心張貼浴客需知提示,此行為表明洗浴中心已履行了基本的風險告知義務,對不特定消費者進行了警示。于大爺在泡池內發病后,洗浴中心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并給予速效救心丸、撥打 120 急救電話等一系列措施,救助行為反應及時、措施得當,符合公共場所管理人在突發事件中應盡的合理救助義務限度。
從尸檢報告看,于大爺的死因是冠心病猝死,屬于自身疾病急性發作,在現有證據下,無證據證明其猝死與洗浴中心的設施缺陷、服務瑕疵或救助不及時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洗浴中心已在其經營能力和合理限度內,盡到了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大爺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于大爺親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金海律師說,本案的判決表明,并非老年人入住養老院后發生意外,所有責任都由養老院承擔,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核心依據是其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合同約定的管理職責。依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第四十七條規定,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養老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老年人受到傷害。因此,養老機構與老人家屬簽訂的服務合同中,一定要明確出入管理、護理標準等條款,雙方需要按約定履行義務。針對前述情況,王金海律師說,2025年12月26日,國家民政部公告《養老機構服務信息公開指南》(MZ/T 241—2025)。詳細公開情況一一明確,養老機構應當一一對照對外公示,并寫入合同中,依照合同約定給予相應的看護,防止類似事件發生后無法律依據和合同約定產生糾紛。
附:養老機構服務信息公開指南
一、從業人員情況公開
一是從業人員數量;
二是餐飲人員健康合格證明;
三是持有相應職業等級或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數量,包括養老護理員、醫生、護士、社會工作者、 廚師及其他餐飲服務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管理人員等, 宜在公布欄公開養老護理員、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等人員的姓名、照片、職務、職稱等。
二、養老機構服務項目公開
一是出入院服務。即提供入院評估、出入院手續辦理及告知等服務;
二是生活照料服務。即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個人清潔、飲食照料、起 居照料、排泄照料、體位轉換及位置轉移服務;
三是膳食服務。提供適合老年人的營養膳食,根據需求提供 集體用餐和個人用餐等服務;
四是清潔衛生服務。提供公共區域和老年人居室內清潔服務;
五是洗滌服務。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衣物、被褥等織物;
六是醫療護理服務。提供預防保健、健康管理、護理、藥物管理、 協助醫療、老年人常見病多發病診療、院內感 染控制等服;
七是文化娛樂服務。組織開展文化活動、體育活動、休閑娛樂活動、傳統節日和紀念日慶祝活動、老年人生日慶祝等活動;
針對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一是心理/精神支持服務,提供環境適應、情緒疏導、心理支持、危機干預等服務;二是安寧服務提供臨終關懷、哀傷輔導、后事指導等服務;三是康復服務。如提供肢體康復、康復護理、輔助器具適配和使用訓練服務,根據需求開展非藥物干預措施,提供康復咨詢服
針對獨居老人,養老機構可以提供居家上門服務。即直接上門提供服務或對社區老年人開放,為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或老年人家屬提供專業支持,為社區和家庭提供適老化改造咨詢服務,承接社區老年人社會工作項目等。
王金海律師建議,養老機構要根據前述服務項目制定收費標準,并針對老人的身體情況、特殊需求制定相應的收費標準,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可對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進行矛盾糾紛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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